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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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我國的合夥企業法是一個特點鮮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羅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的統一合夥法,而是在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基礎上專以規定商事合夥為其任務的商事法律。它規定...
簡介 修訂背景 主要特點 新舊區別 調整的重要內容 -
合夥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套用在生活中,也可以...
詞語概念 基本含義 基本特徵 基本分類 合夥財產 -
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按份債務”的對稱。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根據連帶債務,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經債務人中一人作出...
基本概念 制度價值 成立要件 法律效力 產生原因 -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所有合...
起源發展 內涵特徵 特徵分析 事務執行 利潤分配 -
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又稱“合夥”。二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法律行為或組織形式。各當事人為合伙人。合伙人通過合夥契約明確規定各...
概述 運作 財產 責任 協定範本 -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
類型 特徵 內容 基本特徵 類型 -
有限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
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併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併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在1992.03.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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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