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全轄區法院經費保障、裝備和固定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基本建設、科技套用與管理等工作均已納入司法行政工作範疇,上下級法院間的司法行政工作關係基本理順,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成為保障審判經費、服務審判工作、溝通上下左右、聯繫四面八方的樞紐和橋樑,加之本院工作實際,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工作已基本形成了明確的工作職責:
制度
貫徹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
一、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計畫、財務、物資裝備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購置、管理及發放;指導管理全轄區法院系統計畫、財務、物資裝備等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轄區人民法院系統財務、裝備、基本建設和審計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和落實;協同有關部門對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裝備和訴訟費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規範性管理檔案;負責制定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管理、裝備管理、訴訟費管理和基本建設的有關辦法;負責建立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登記制度、盤點巡查制度、核銷制度、樓案制度、領用制度、交接制度;負責全轄區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
三、負責編制與擬定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管理、服裝裝備、基本建設、固定資產和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工作計畫和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武器、警械、服裝、車輛、勞保用品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指導協調全轄區兩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審判法庭建設)等方面工作;
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做好經費保障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收支、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內部審計、財務檢查和考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工作進行審計等工作;
六、負責本院機關訴訟費的收繳、管理,指導、監督全轄區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審計、管理和各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固定資產帳務管理工作,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
負責轄區法院系統的槍枝彈藥、警械具及車輛
八、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槍枝彈藥、警械具及警用車輛的計畫、訂購、調撥、調劑和報廢等工作的管理;做好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警用裝備(含警車)更新和警車、警牌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各基層法院做好警用裝備(含警車)的更新工作,並定期組織對全轄區法院警用裝備(含警車、警牌)的檢查;負責本級院警用裝備(含警車)的管理與使用;
九、以“功能齊全、設施完善、莊重實用、適度超前”為原則,負責基層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和驗收工作;
十、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裝備隊伍建設;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通信技術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及人員培訓;負責對全轄區法院系統司法警察的培訓、晉銜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的通信、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技術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現代化辦公、司法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辦理其他科學技術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