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職能
雲南省司法廳基本職能: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擬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政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 施。
(二)領導全省監獄工作,指導、監督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 工作。
(三)領導全省勞動教養工作,指導、監督地州市屬勞教所工作。
(四)制定全省的法制宣傳教育與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
(五)參與全省地方性有關法規的立法工作,負責全省仲裁登記,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的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管理雲南省律師協會。
(七)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公證工作;指導公證業務活動;管理雲南省公證員協會。
(八)指導地州市縣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管理雲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
(九)指導全省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管理司法幹部培訓工作;管理雲南省法學會和廳直屬的雲南省政法幹部學校。
(十)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參與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承辦國際對口司法往來業務,開展政府和民間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一)
(十二)負責統籌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本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和實施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廳直屬單位和省屬監獄、勞教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全系統招錄和調進人員的審核、警務和警銜評授、公證和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人事工作;協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和勞教所的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雲南省監獄管理局。
現任領導
廳黨委書記、廳長 商小雲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省監獄管理局;
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趙立功同志:分管廳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司法鑑定管理局、科技信息處和省戒毒管理局;
廳黨委委員、省紀委駐省司法廳紀檢組組長 楊瓊瑛主持省紀委駐省司法廳紀檢組工作;
副廳長 李瑾同志:分管廳公證工作處、國家司法考試與對外交流合作處、人民監督員管理處;
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齊金嶺同志:分管廳辦公室、法治宣傳教育處(雲南省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計畫財務裝備處、機關服務中心、司法行政系統應急處突指揮中心;
廳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 夏新建同志:主持省監獄管理局工作;
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楊德培同志:主持廳政治部(警務部)工作,分管廳審計處、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和省政法幹部學校;
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趙祖平同志:分管廳行政審批處、律師工作處、律師行業執法監督辦公室、基層工作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廳黨委委員、省戒毒管理局局長 陳欣同志:主持省戒毒管理局工作;
廳黨委委員、廳長助理 陳寶友同志:協助廳黨委書記、廳長商小雲同志工作。
參考資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司法廳機關設15個內設機構(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為副廳級,其餘14個為正處級)和政治部、機關黨委、監察室、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辦、會務、機要、保密、信訪、統計、檔案、幹部保健、接待以及車輛、辦公用品的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參與和指導調查研究,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辦公室設秘書科、行政科、信訪科、信息督辦科、綜合科。
(二)政治部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表彰獎勵、黨的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辦廳直屬單位和監獄、省屬勞教所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直管幹部考察、考核、任免的有關工作;協助州(市)管理司法局和州(市)屬勞教所領導幹部,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警銜評授、人民警察撫恤、警銜授予(晉升)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系統警容風紀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直屬院校工作。
政治部設3個處(正處級):
1.幹部處
2.人事警務處(警務督察總隊)
3.組織培訓處
(三)法制處(行政複議辦公室)
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參與法規的修改、論證等立法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全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組織、監督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及國家賠償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四)法制宣傳處(雲南省委依法治省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監督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五)計畫財務裝備處
制定司法行政系統的基本建設、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規劃;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和技術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警用器械等後勤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監獄、勞教系統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六)律師工作處
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律師執業審核,負責律師工作機構審批設定,管理在雲南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和外省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獎勵、執業道德建設、行政處罰等工作;聯繫雲南省律師協會。
(七)律師行業執法監督辦公室
負責律師行業的執法執紀監督;監督律師事務所、律師貫徹執行律師法和有關行業規範、行業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和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活動;受理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參與組織、指導律師涉法信訪工作,加強對律師代理影響較大的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工作。
(八)公證工作處
指導、監督和規劃公證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公證資格授予、公證工作機構設定審批、公證員執業審批、公證機構及執業公證員年檢、註冊登記等資質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公證業務活動,監督公證質量;負責公證員的考核、培訓等工作;開展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公證組織及人員的業務交流與合作;聯繫雲南省公證員協會。
(九)基層工作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行政機構、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聯繫雲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
(十)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組織、協調社區矯正工作;加強社區矯正執法隊伍與志願者隊伍建設;研究社區矯正的法律政策,探索和實施社區矯正的新方法;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與對外交流。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委員會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國家司法考試處
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及其持有者的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發展規劃、培訓、交流、宣傳等工作;制定法學教育和在職司法幹警、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成人法學教育,負責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十二)對外交流與合作處
負責司法行政涉港澳台的具體事務;負責國際對口司法往來工作;參與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組織參加有關司法、法學領域的多邊和雙邊交流活動,研究外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開展政府和民間法律交流與合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有關外事工作。
(十三)審計處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內審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及司法行政系統廳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法律服務機構的年檢註冊審計;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審計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有關事項的專項審計。
(十四)司法鑑定管理局
制定司法鑑定發展規劃和改革發展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及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指導、監督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並對其違法違紀執業行為進行處罰;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聯繫雲南省司法鑑定協會。
(十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48”工作指導辦公室)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制定並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受理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指導“1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法律援助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宣傳。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設綜合科、援助事務科、業務指導科。
(十六)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雲南省戒毒管理局)
編制勞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勞教所的所政管理、教育矯治、警戒護衛和警用裝備工作;規劃勞教場所的布局、新建、改擴建、遷移、撤銷、合併等有關事項並組織實施;管理勞教場所的生產、基建、財務、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安全環保等工作;負責勞教系統警察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勞教系統的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
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雲南省戒毒管理局)設9個處室(副處級)和政治部(正處級):
1.辦公室,設綜合科、行政科
2.政治部(警務督察支隊),設組織人事科、宣傳教育科
3.財務處
4.所政管理處
5.教育矯治處
6.生活衛生處
7.習藝勞動處
8.場所規劃處
9.後勤保障部
10.監察審計室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下屬單位
雲南省政法幹部學校、雲南省司法學校
四項制度
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是雲南省司法廳內設的副廳級機構,主管全省勞動教養執行工作。根據《法務部關於在勞教系統推行所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堅持和完善所務公開制度,按照工作職能要求,對執法工作和行政服務的具體內容、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相關事項,做出如下服務承諾:
一、嚴格依法行政
全面貫徹、嚴格執行黨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以提高執法水平、工作效率和民眾滿意度為目標,把執法活動和服務工作置於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
二、認真履行職能
(一)公開勞動教養執法的法律依據、決定程式、相關規定和執法結果,對勞動教養人員考核獎懲、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準假放假等重點執法環節公開必備手續、辦理程式、辦理時限;公開對勞動教養執法的投訴、控告方法和受理程式及處理結果。
(二)規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執法行為。勞動教養人民警察在接待勞動教養人員及親屬和幹部職工民眾來訪來訴時,要做到舉止文明、行為規範、嚴格執法、熱情服務,並實行首問責任制。
(三)認真履行八項工作承諾:不讓來辦事的人員在我這裡受冷落;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裡積壓延誤;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裡發生;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裡泄露;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生;不讓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不讓民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實行責任追究
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領導幹部和勞動教養人民警察違反服務承諾的,將按照《雲南省勞教系統科級領導幹部問責辦法》和《雲南省勞教局關於貫徹實施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的意見》的規定,實行問責。
四、自覺接受監督
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紀委具體負責服務承諾的舉報投訴:
信息公開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勞教政務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結合雲南省勞教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編制了《雲南省勞教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勞教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勞教政務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範圍
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具體公開信息範圍參見我局編制的《雲南省勞教局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需要獲得勞教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雲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查閱《目錄》或者直接搜尋信息,也可以到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諮詢(省勞教局局辦公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號)。
(二)公開形式
主要採取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平台公開及在當面受理點公開兩種形式。
(三)公開時限
我局各類勞教工作政務信息產生後,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後的20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我局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勞教政務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請獲取。我局依照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
(一)受理申請機構:雲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30-18:00);
(二)申請受理方式
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公開勞教工作政務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選擇下述三種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登入網站下載)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我局申請獲取勞教政務信息,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後,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遞送我局。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勞教政務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直接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也可以在省勞教局政務信息公開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並提交,我局將通過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信息,或者在相應網站公告欄目中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的處理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遞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我局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是我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我局將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我局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予以處理,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於不予公開的勞教政務信息,我局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請申請人予以諒解。
三、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我局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收取。在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前,我局以不高於昆明市市場價格水平收取,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減免費用時,必須將相關證明與《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併提供。
四、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監督部門:省勞教局紀委監察室
辦公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號;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直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中的任意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投訴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