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紀之交重要時刻召開的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就2000年和今後一個時期改革發展中事關國家前途命運的若干重大問題,作出了戰略部署。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遵照江澤民總書記“嚴肅執法,熱情服務”的指示,認清形勢,明確任務;抓住機遇,開拓進取;堅定信心,團結奮鬥,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公正、高效、優質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一、人民法院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擴大內需,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力度,實施西部地區大開發戰略,積極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加快實施科教興國等經濟發展戰略。隨著這些重大決策的實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在今後較長時期內將保持較大幅度的增長,新類型案件將不斷出現,執法環境中會發生一些難以預料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此,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有清醒的認識。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深刻變化,人民法院必須加快審判方式、審判組織、審判管理、內設機構和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向改革要效率,以改革促公正,優質高效地完成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任務。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前景已經明朗。加入世貿組織標誌著我國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參與國際競爭。我國在行使開發中國家權利的同時,將履行世貿組織成員的義務,接受國際經濟貿易規則和國際慣例的約束。人民法院面對這一重大變化和新的挑戰,要特別注重了解和掌握世貿組織的各種運作規則,分析和研究今後涉外經濟糾紛案件的熱點和難點,並相應制定司法對策,加強專家型法官的培訓,等等。這些重要任務已經緊迫而現實地擺到了各級人民法院的面前,我們必須在思想上、工作上、組織上做好足夠的準備。
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面臨許多新的複雜因素。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農村改革,進行產業結構性調整過程中,仍將存在下崗職工生活困難,農民負擔過重、收入減少等社會問題,加之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完善地建立起來,管理工作中官僚主義和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的破壞性影響,可能會引發新的人民內部矛盾,其中有些將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干擾。發揮司法手段的特殊作用,積極穩妥地審理和執行好涉及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事關社會安定的群體性案件,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重大政治任務,是人民法院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的最經常、最大量、最基礎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國際人權鬥爭的新動向成為人民法院工作必須關注的新課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慣於把他們的人權標準作為經濟交往的先決條件強加於人,干涉別國內政。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與西方國家經濟交往將進一步擴大和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會出現許多新的變化,其中有些可能成為西方人權干涉的新藉口。人民法院審理這些案件要始終注意妥善處理髮展國際經濟合作與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的關係,做到程式規範、實體公正、審限嚴格、執行有力,這對於我國進一步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和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都將產生重大作用和影響,其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都不容忽視。
在世紀之交,人民法院要及時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勇於接受來自各方面的嚴峻挑戰,通過大力推進法院改革,著力解決法官素質、司法水平與形勢任務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積極克服各種困難,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人民司法事業勝利向前推進。
二、人民法院為經濟發展服務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必須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本質性規定,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司法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永恆的主題。堅持司法公正的原則,就是要求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下,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無論在程式還是在實體方面,都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經濟主體多元化、經濟行為多樣化和經濟利益獨立化將進一步發展,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司法公正原則,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無論對原告還是被告,無論對國有企業還是其他企業,無論對本地當事人還是外地當事人,無論對中方當事人還是外方當事人,都要堅持在適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依法嚴格公正地審判和執行案件。
第二,必須堅持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切實貫徹訴訟經濟的原則,不僅能減少辦案本身的投入,而且能使因糾紛而影響流轉使用的資金、物資儘快正常周轉利用,受牽扯的人力儘快得以解脫,更有效地發揮審判工作為經濟發展服務的職能。為此,要進一步落實便利民眾、便利訴訟原則,依法做好委託調查、委託執行、委託宣判等工作,依法適用督促程式,積極擴展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盡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減輕法院的辦案壓力;全面貫徹調解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縮短訴訟周期,儘量減少對當事人商業信譽和經濟權益的負面影響;切實加強審判管理,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降低訴訟和執行成本;在進行審判方式改革中,既要貫徹公開原則,使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辦案質量,又要體現效率原則。防止形式主義和繁瑣哲學,積極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訴訟機制。
第三,必須堅持立足審判、嚴肅執法,自學履行人民法院的職能。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履行保障和服務經濟發展的職能,主要是通過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來實現的。人民法院還要完成法律賦予的通過全部訴訟活動教育公民遵守社會主義法律的任務。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肅執法並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同時還必須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通過依法受理案件、加大執行力度、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以案講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對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等形式,並大膽探索其他有效辦法,積極主動地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多層面、多方位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四,必須堅持緊緊圍繞大局全面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大局服務,是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的指導思想和政治方向。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工作與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關係,善於從政治上、全局上觀察形勢,根據中央的部署,確定好每個時期審判工作的重點,提出正確的對策和措施並切實貫徹實施;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學習理論和執行法律的關係,堅持用鄧小平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理論指導審判實踐;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善於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三個有利於”的總標準指導下,正確適用法律審判案件。
第五,必須堅持依靠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居於社會矛盾和糾紛案件終局裁判的位置。由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少是涉及經濟轉軌和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許多案件還是體制性深層次矛盾的反映,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對於推進改革開放、保障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關係極大,必須依靠黨委的領導、協調和人大的監督、支持,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才能依法妥善解決。執法環境和執法條件,也必須依靠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才能得到進一步改善。只有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才能沿著正確的方向順利發展。
三、審判工作為經濟發展服務的重點與措施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主要任務,與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有密切的關係。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這些主要任務開展審判工作,就是為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今後一個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審判工作。
(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障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1、依法打擊各類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要堅決依法懲處走私放私、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秘密等犯罪,制裁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所必要的正常經濟秩序。要嚴厲打擊哄搶、盜竊、破壞或者故意毀壞國有企業生產資料、設備的犯罪,特別是要打擊針對國有企業的集團盜竊犯罪,保護國有企業資產。要結合反腐敗鬥爭依法嚴懲貪污、挪用、詐欺、侵占國有企業資金的犯罪,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要嚴厲打擊採取報復手段,殺傷國有企業領導者、職工或其他侵害國有企業領導、職工人身權的犯罪,為國有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在審理這些犯罪案件時,既要抓好大案要案的審理,又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既要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又要保護勇於改革的企業工作人員,支持他們依法經營;既要堅持刑事制裁,又要做好贓款贓物的追繳返還工作,減少國有企業的財產損失。
2、依法調節各類經濟、民事、行政關係。要依法審理好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參股控股、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中發生的糾紛案件,保障國有企業順利完成戰略性改組。對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兼併破產和關閉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妥善處理;對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併購等資產重組案件,要嚴格依法規範資產評估,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逃廢懸空銀行債務及國家稅款,又要促進企業增資減債和實現資產重組。要依法審理好國有企業在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出現的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維護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國有企業股權、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和促進企業增強直接投資、融資力度,維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要注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制度的改革,同時支持企業加強和改善管理。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國有企業的行政案件,堅決制止各種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其他有損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爭議數額大、對生產發展影響大的案件,要快立快審,及時審結。在審理案件中發現企業有不規範、不合法的經營活動,要積極提出司法建議。
3、依法平等保護各類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實行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需要,也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為此,要依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同時,必須注意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嚴格堅持公正原則,無論是對公有制經濟還是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主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只有這樣,才能依法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為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1、審理好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以市場為導向的農業結構調整,涉及種植方式、面積、品種和加工深度的變化,這就勢必會因變更部分農村承包契約的內容而引起一些糾紛。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首先,要堅決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落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護的土地使用權”的政策,切實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其次,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試行)》,積極受理並處理好這類案件。第三,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調整農業結構的要求,在審理有關案件中,依法引導農民自覺履行調整任務。要嚴格依法審理因隨意提高土地承包費、撕毀契約、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價發包、縮短承包期等行為引起的糾紛案件,堅決糾正各種違法行為。
2、審理好農副產品購銷契約糾紛案件。要維護契約的法律效力,依法制裁違約和其他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尤其是在審理涉及糧食流通案件時,要堅決依法保障中央制定的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糧食收儲企業實行順價銷售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三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堅決依法制裁各種干擾破壞這三項政策的違法行為,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3、依法打擊和制裁各種破壞農業設施的犯罪和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農用設備和農業基礎設施的犯罪活動;及時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等坑農害農案件,依法嚴厲制裁涉案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審判活動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違法行為,依法減輕農民負擔,為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同時,通過審理涉農案件,依法保障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原則的落實,保護集體和農戶以多種形式興修和經營農業基礎設施的積極性。
(三)依法規範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
要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金融詐欺,以及利用計算機網路等智慧型手段針對銀行和其他金融單位進行的犯罪活動。要按照中央治理整頓金融秩序的部署,認真審理好貸款糾紛案件。要切實執行修訂後的刑法,依法適用新增設的罪名,堅決打擊各種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和財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依法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維護信貸秩序。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這既是促進企業扭虧脫困和調整結構的重要手段,也是減少銀行不良債權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方面案件時務必堅持標準,認真把關,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審慎處理好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案件,對於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債務人的糾紛及農村合作基金會與農戶間的糾紛,一般應當首先由清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四)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為科技創新,全面落實“科教興國”戰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1、依法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無論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要具有科研能力或擁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訂立技術契約。同樣,公民不受其職業、職務、年齡等限制,只要具備履行技術契約的能力,都可以訂立技術契約。在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時,只要契約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就不能以契約主體不合格而認定契約無效。對於那些妨礙技術進步的契約,要依法認定無效。同時,要依法制止非法壟斷技術。通過審理案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2、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技術權益。人民法院在處理技術契約糾紛當事人權益問題上,既要依法保護其財產權利,又要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對於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依法保障其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署名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獲得獎勵的權利;對於當事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約定轉讓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權利的,要依法保護。
3、依法制裁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對那些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發明權、商業秘密等嚴重擾亂技術市場,給智慧財產權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嚴肅制裁;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人民法院要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組織、案件管轄、舉證方式、案件執行等各個方面進行大膽探索,開拓創新,提高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水平。
(五)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用司法手段保障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貫徹實施
1、西部地區法院要從組織上、物質上加強自身建設。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國家將在資金、項目、人才等方面出台新政策。隨著人、財、物流動和經濟活動的增加,訴至法院的各類案件會有上升。西部地區和相關地區的人民法院要做好相應的準備。一是要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西部地區法院審判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二是結合落實幹部交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東部與西部地區法院幹部對口交流辦法。東部地區各省、市,每年都要有計畫地選派一定數量審判骨幹到西部地區法院工作和鍛鍊;西部地區法院也要選派一些青年法官到東部地區法院學習提高,然後再回到原來的審判崗位。三是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西部地區法院物質裝備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將與有關部門會商,對西部貧困地區法院的裝備建設予以支持。
2、大力加強西部地區法院審判力量,確保審理好涉及大開發的各類案件。西部大開發啟動之後,一方面原來在東部地區較多發生的新類型案件在西部地區將逐漸出現;另一方面,隨著西部地區將成為中外投資熱點,東西部互涉案件和涉外案件將會增加。處理好這些案件,促進西部大開發,將成為今後東西部法院共同面臨的重要任務。東西部地區法院對互涉的案件,要加強有關的信息通報,以依法及時、公正地審理。東部地區法院在這方面要作出表率。要增強審理涉外案件的能力。東部地區法院在對口支援西部地區法院過程中,要派人有重點地幫助西部地區法院建立起實力較強的審理涉外案件的合議庭,並傳授審判經驗、提供相關案件。在審判工作中要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統一。對涉及西部開發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依法審理;法律和政策都沒有規定的,要根據“三個有利於”原則精神妥善處理。要識大體、顧大局,對西部開發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等,必須儘快妥善處理,絕不能因為案件處理不當,影響西部大開發的進程和社會穩定。
四、加強涉外案件的審理工作
我國對外開放格局從沿海地區向廣大中西部地區的逐步推進,以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發生的變化和影響,對人民法院的涉外審判工作將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對此,要做好充分準備,採取切實可行的對策。
(一)拓寬眼界,樹立涉外審判的全局意識
在涉外審判工作中要樹立全局意識,具有寬廣的世界眼光。樹立全局意識是要求我們在審判活動中既要做到嚴肅執法,又要力求執法的良好效果。涉外審判既有國內影響,也有國際影響;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會效果。具有寬廣的世界眼光是要求我們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問題,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做好涉外審判工作對於我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重大意義和作用,正確認識在涉外審判中堅持主體平等的司法觀念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既要享受權利,也要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依照國際經濟交往中普遍適用的平等互利原則,對在我國從事經貿活動的外國企業,在經濟交往或參與訴訟中,都要與國內企業和組織依法平等對待。
(二)加強學習,準確適用國際貿易法律規範
我國政府參加或承認的國際性法律規範,除聲明保留的內容之外,無論是多邊的還是雙邊的條約或協定,都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今世界制定國際貿易規則、解決多邊貿易爭端的最重要場所,其多年來制定的包括互惠互利、互相約束機制的一系列決議、規章、程式、辦法,已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貿易規則。對於這些國際貿易法律規範,我們要加緊研究,儘快熟悉,並且能夠熟練地運用於審判實踐。
涉外審判主要集中於民商事領域。民商事糾紛主要是當事人的利益衝突。人民法院審理這些案件,要從解決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入手,妥善解決爭端,採取懲罰性措施應十分慎重。從事涉外審判的法官既要有法律家的素養,也要有政治家的眼光;既要有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也要有依法治國和放眼世界的胸襟。
(三)深入研究,增強在涉外審判上的前瞻性
針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臨的新形勢,人民法院要注意把握動向,深入研究各種新情況和新變化,增強涉外審判的預見性。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和其前身關貿總協定製定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協定,對我國今後審理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會有多大影響和作用,我們應儘早進行研究。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將更多地進入我國市場,在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可能出現技術和市場壟斷以及不正當競爭,我們應做好相應的司法準備。涉外破產案件在我國已有發生,在審理涉外破產案件中,雖然在總體上已經做到對中外債權人的平等保護,但還有許多問題,包括清算組的組成、債權人會議程式、資產的評估等,還缺乏更多的經驗,必須加緊實踐和研究。人民法院決不能由於準備工作滯後而使國家利益遭到重大損失,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國際形象。
五、執行工作為經濟發展服務的重點與措施
做好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為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在落實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各項重大任務中,我們必須進一步全面貫徹中發〔1999〕11號檔案,深化改革,完善措施,知難而進,努力使法院執行工作在保障和服務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做好涉及國有企業案件執行工作,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重點
對涉及國有企業的執行案件,既要堅持嚴格執法,又要講究執行方法和執行效果。執行工作思路要由單一的強制執行向各種執行方式相結合轉變。對涉及國有企業債權的執行,要加大力度,依法保障國有企業債權的實現。對涉及國有企業債務的執行,要根據法律和政策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尤其要抓住國有商業銀行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貸款,由該公司經營管理其不良資產的機會,依法解決沉積在法院執行程式中的涉及國有企業的金融債權。被執行人的產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場、能回籠資金,但因債務纏身融資無望,無法擴大生產的,在做好申請執行人工作後,可以採用轉讓無形資產、勞務抵債等方式,以使被執行企業重獲生機。被執行人的產品有一定市場,符合產業政策,有發展潛力的,可以採取“放水養魚”的方式,以一定的資產作抵押,中止執行,待其經營好轉後,再行收回債權。被執行人破產、關閉的、應加大對其債權的執行力度,減少破產費用,盡力提高清償率,減少債權人損失。
在做好涉及國有企業案件執行工作同時,要做好其他各種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增強整個國民經濟效益。
(二)堅決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做好執行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條件
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是嚴格執法的重大障礙,必須堅決抵制和克服。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絕不能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要堅決反對司法權地方化傾向。對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設定障礙的規定或檔案,要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議,予以撤銷或廢止。對頂著不辦的,要及時報告上級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直至報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典型事例,以便調查處理。
(三)實行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是做好執行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機制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要顧全大局,堅決排除干擾,抓緊建立和完善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要嚴格按照有關檔案精神配備合格的執行人員,特別要選好配強執行機構、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人。要積極爭取專項資金和辦案經費,同時要克服困難,拿出一部分現有經費,給執行庭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及警械等裝備,以保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
(四)堅持依法、公正、文明執行,是做好執行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根本要求
司法公正不僅要求審判過程中的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還要求執行過程中的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要像抓裁判公正一樣抓執行公正,並抓好執行公開。既要嚴格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文明執行,又要嚴格依照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作出正確的處置。通過對案件的有效執行,落實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及時消解社會經濟關係中的梗阻狀態,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國家的司法權威。
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執行紀律,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使執行工作得到廣大民眾包括被執行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強監督指導和司法解釋工作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有效地保障中央關於經濟發展各項重大部署和重大決策的落實,必須大力加強對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切實做好司法解釋工作。
(一)轉變作風,嚴格制度,提高監督指導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大監督指導的力度。對刑事案件監督的重點要放在區分罪與非罪上;對民事、經濟案件監督的重點要放在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上。對程式不公、實體不公和執行不公的,上級人民法院要堅決依法糾正。上級人民法院要把解決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列為監督指導的重要內容。
必須堅定不移、堅持不懈地貫徹加強基層工作的方針。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要切實轉變作風,經常深入基層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千方百計地打牢法院工作的基礎。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發展不平衡,各地情況差別很大,在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指導上,必須充分發揮各高級人民法院的積極性和職能作用。今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重要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時,要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聯合調研和起草工作。高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採用多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強對轄區法院的審判監督和綜合性業務指導。
(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全面貫徹落實,必將使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呈現嶄新的局面。針對社會法律關係的不斷變化,往往不能被現行法律內容所包含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司法解釋權,在加強調查研究基礎上,提高司法解釋的時效性和適用性,以使人民法院能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為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要抓緊研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急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例如反傾銷、反壟斷爭端,投資、金融、保險、證券、智慧財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適用,均應從司法解釋方面加緊做好工作。要針對刑法、契約法等法律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刑事和民事、經濟司法解釋工作。要適應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審判方式改革,以及執行工作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加強程式法的司法解釋。
七、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
為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關鍵在人,關鍵在隊伍。今年和今後一個時期,要認真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對法院工作的需要,在法院隊伍建設方面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著眼於培育高素質法官隊伍,進行用人制度的改革。要嚴把“進口”,疏通“出口”,引進競爭激勵機制。招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筆試、面試和審查,擇優錄用;對初任法官或者晉升到高一級別法官的,也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擇優晉升。大力推行選任審判長和獨任法官的改革,並且對選任的優秀人才落實相應待遇。對不適應審判工作要求的人員進行培訓或分流做輔助性的工作。對素質低下、操守不良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在有利於發揮審判專業特長的前提下實行輪崗交流制度;逐步進行上級人民法院法官從下級人民法院法官中選拔和面向社會招錄高素質法官的制度。
第二,強化法官自律機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監督。法官是一個必須靠高度自律約束的特殊群體,在品行操守和學識能力方面應有更高的標準。造就一大批有高尚品格的高素質法官,是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監督必須從這個高起點上展開。為此,要繼續貫徹從嚴治院的方針,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發生的各種枉法裁判和違反審判紀律的問題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要進一步完善法院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拓寬主動接受監督的渠道。完善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的銜接,用外部監督啟動內部監督,促進內部監督。要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積極開闢新途徑,探索新辦法,把對法官的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與發揮政治優勢、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加強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學習,開展向英模人物學習和多種形式的爭先創優活動,在廣大法官中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覺向上的價值追求,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為誰掌權的根本問題,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嚴格自律能力和很高司法水平的法官隊伍。
第三,抓好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做好為經濟發展服務的知識準備。深化國企改革和農村改革,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入世貿組織,向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了緊迫和繁重的任務。各級人民法院態度要堅決,行動要迅速,儘早著手工作。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把培養懂得市場經濟知識、熟悉涉外法律的法官作為一件大事,抓緊進行涉外民商事法律和外語技能方面的培訓。要全面推行人民法院教育培訓工作改革,抓緊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審判業務帶頭人和專家型法官。
第四,抓住關鍵,搞好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加強隊伍建設,關鍵是搞好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要以“三講”教育及“回頭看”為契機,切實解決法院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把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好。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於律己,發揮帶頭作用,用過硬的班子帶出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公正清廉、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人民法院隊伍,以全新的精神風貌迎接全新的挑戰,為實現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的各項重大任務,做出應有的貢獻。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