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師

司法會計師,是指經過一定的職業認可程式產生,並主要從事司法會計活動的執業人員。

概述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師的概念時,需要注意下列三個問題:
第一,注意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區別。
司法會計師屬於職業概念,專指具備司法會計職業資格的人員。司法會計主體則是訴訟主體概念,特指在具體訴訟中實施司法會計活動的人員,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律師、司法會計師等。司法會計師只有在參與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活動時才屬於司法會計主體。
正確區分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有利於區分研究兩者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屬性:司法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是職業方面的,其內容由職業管理法律規範;
第二,注意訴訟機關司法會計師的職業屬性
訴訟機關履行基本訴訟職能的人員是警官、檢察官和法官,他們依法被賦予特定的具體的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而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則主要是從事司法會計技術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訴訟中不能行使偵查、檢察和審判的權力。從職業稱謂角度講,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屬於司法行政人員。
第三,注意不同場合的表達
司法會計師就像會計師一樣,是一個職業稱謂。會計師往往被簡稱“會計”,而司法會計師也同樣會被簡稱為“司法會計”。但是,由於“司法會計”基本含義是指“司法會計活動”,因而在書面表達中如果把司法會計師簡稱為“司法會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達司法會計職業(執業)問題時,應當使用司法會計師一詞,而不能簡稱為“司法會計”。

司法會計師的必備素質要求

從履行司法會計技術工作職能的需要看,司法會計師應當具備下列素質:
1.職業道德:認真負責的高度責任感;敢于堅持真理,依法檢案;廉潔奉公,剛直不阿;工作細緻、紮實;自覺遵守司法會計技術工作的制度和紀律。
2.學歷要求:
(1)助理司法會計師:具有經濟管理(含會計、審計,下同)專業學歷,工作一年以上,司法會計職業初級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司法會計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工作一年以上;或從事司法會計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職業初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2)司法會計師:具有經濟管理專業或司法會計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從事司法會計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執業中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3)高級司法會計師:取得中級會計師或司法會計師資格證書5年以上,或從事司法會計工作15年以上,並取得司法會計職業高級培訓結業證書的。
3.專業基礎素質要求:較高的財務會計理論水平,熟悉各類財務會計業務,具備熟練的運算技能,熟悉會計電算化的工作程式,具有豐富的社會經濟知識或一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歷。
4.專業素質要求:
(1)熟悉和掌握對各類案件進行司法會計檢查的重點、方法、技巧和程式,能夠獨立地制定和實施司法會計檢查方案;
(2)熟悉和掌握對各類財務會計問題進行司法會計鑑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式;
(3)熟悉與財務會計業務有關的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標準,能夠獨立地判明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所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內容和程度,判明有關財務會計業務的財務意義和會計意義,並作出符合科學性要求的工作結論;
(4)熟悉有關的訴訟法規和司法會計技術標準,具有一定的訴訟經驗;
(5)熟悉各種司法會計技術文書的製作方法,能夠獨立地製作和審查各種司法會計技術文書。

司法會計師的執業範圍

根據司法會計師的素質能力,結合我國社會實踐,司法會計師的執業範圍大致分為訴訟類和非訴訟類兩個方面。

訴訟方面的執業活動主要是提供各種訴訟支持

1.提供專業諮詢:為訴訟主體提出的與訴訟相關的專業問題提供建議或專業答覆。這類問題通常涉及訴訟價值、訴訟方案、財務會計標準等方面。其中:
(1)針對訴訟價值方面的問題,司法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測算訴訟成本,為訴訟主體確定是否採用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或罪責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2)針對訴訟方案方面的問題,司法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協助制定訴訟調查、訴訟和解等方面具體方案,為訴訟主體提供具體訴訟建議,這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方案、起訴方案、律師應訴方案等,也包括民事及行政訴訟中起訴方案和應訴方案;
(3)針對財務會計標準方面的問題,除口頭答復外,也可以經當事人申請和人民法院準許,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標準問題進行說明,或者製作《司法會計諮詢意見書》作為專家諮詢意見提交法庭。
2.協助訴訟主體進行司法會計檢查,主要是協助訴訟主體通過查賬、查物,發現證據線索,收集並固定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或協助製作勘驗、檢查筆錄)。
3.協助訴訟主體進行司法會計文證審查。主要是協助訴訟主體審查財務憑據、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財務報告等非結論性證據,以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司法會計檢驗報告、司法會計鑑定文書等結論性證據。審查結果可以口頭答覆,也可以製成《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作為證據審查意見供訴訟主體參考(或作為專家諮詢意見提交法庭)。
4.對訴訟主體提供的特定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檢驗,查明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客觀情況,並以《司法會計檢驗報告》的形式,獨立提供檢驗結果,作為證據提供法庭。
5.對訴訟主體提出的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定,並提供相應的書面鑑定意見,以便訴訟主體作為證據提供法庭。鑑定意見可能包括鑑定結論、分析意見、估算意見、諮詢意見等。

非訴訟方面執業活動主要是提供各種管理服務

司法會計師的非訴訟業務,主要是接受相關公民、法人、訴訟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委託,承擔訴訟以外與財務管理、舞弊調查等有關的管理服務業務。主要包括:
1.舞弊(審計)調查業務
2.舞弊診斷業務
3.參與經濟契約事務
4.擔任特別管理顧問
5.參與非訴訟調解
6.協助進行經濟事項調查
7.其他會計服務業務
[1] 基於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尚未就進行司法會計師的職業稱謂問題達成一致的說法。
[2] 目前一些法律制度中將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的人統稱為司法鑑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於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人不一定能夠成為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鑑定人”,為了便於區分具體人員的執業資格與鑑定資格,應當在司法鑑定執業管理制度中將具有司法鑑定執業資格的人員稱謂“司法鑑定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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