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重點科研項目《法律邏輯系統》成果之一 。本書內容包括:解釋推導、還原推導、演繹與類比推導、辯證推導、衡平推導及結語等。王洪先生在其力作《司法判決和法律推理》中所展示的———那就是法律不是僅僅訴諸邏輯理性的單線條開展,而是一種以邏輯理性為軸,以事實理性為緯,以價值理性為經的立體空間;法官所作的推理,不僅僅是“概念計算”,不僅僅追求法律的一貫性、確定性和安定性;而且應是強調在當前時代的具體條件、情境和價值燭照下解讀法律,強調發展法律,創造法律;而且應是重視對法律的目的或價值重構,追求法律對社會的適應性,法律和社會價值的契合。
法官遇到的第一種情況是法律概念或術語、法律規定或規則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作者例證之後,運用現代邏輯學和語言學的成果論證了這種情況是必然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使用的工具是解釋推導———進行明確化、確定化或者具體化的解釋或推論,發掘其含義,消除模糊、含混或疑義,從而獲得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法官面臨的第二種情況是法律文字與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者有相悖之處。這時法官需要運用的工具是還原推導———對法律規定或規則進行解釋或推論,發掘法律規定或規則的真實意圖或目的、精神,消除表達和目的、意圖、精神之間的反差。
法官遇到的第三種情況就是法律未規定。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的工具首先是演繹推導。作者批判了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系統,建立起了完全彌補上述形式系統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統,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了基礎。其次是類比推導———從相關法律規定或規則推出“類似的具體規則”。
法官遇到的第四種情況是法律衝突。作者從人的理性的有限、法哲學的成果、現代邏輯學的成果、經濟學成果論證了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用到的工具是辯證推導———對相互衝突的法律目的和價值取向作出選擇,對相互牴觸的法律規定或規則做出選擇,消除法律的衝突與牴觸,從而獲得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或者規則。
法官遇到的第五種情況是“惡法”。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所要運用的工具是衡平推導———對法律的有關規定或規則制定一個例外,或者說為拒絕適用、背離該規定或規則尋找一個正當理由,對法律規定或規則加以補救,從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在結語中,作者將法律推理從推理的依據和理由的角度分成了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詳細比照了兩者的性質,從而使我們堅信法律從來都不是單線條的,而是由邏輯、事實和價值形成的一個立體空間。
該著作的意義體現在:
第一,該書運用多個學科的成果,通過系統的論證摧毀了人們對於自己理性的幻想———人們不能夠制定出完美的、沒有缺陷的、完善的、自足的法律。從這一前提出發有兩個引申結論:法官不應是邏輯的機器,而應是也只能是沿著多種路線探尋法律的人———這是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充分的依據;法官所動用的推理資源只能是邏輯理性、實踐理性和價值理性———這三個概念的提出是對人類理性的整理和建構,釐清了不同的理性,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意義深遠。“三理性說”對於法官自由裁量和規則客觀性的互動關係具有極強的解釋能力,同時也使人們在對法官行為做出預期時有了巨觀和總體的規則可循。就法官而言,這一觀念的植入將使法官產生思想上的變革:裁判並不是一種黑暗中的無序摸索,而是一種在多種線路中選擇並決斷的藝術,從而有助於法官裁判從自發走向自覺。
第二,該書將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明確區分開來,澄清了法律推理研究領域一個長久以來模糊不清的問題。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推理,其研究方法,研究領域,研究對象等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那就無法對法官的活動進行學理上的歸類,無法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正是我國法律推理領域的理論研究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
第三,該書將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看作法律推理的一部分,為解決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關係問題提供了新思路。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之間是什麼關係,學者們意見不一。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界限始終模糊不清。而作者認為,無論法律解釋,還是漏洞補充,或是法律推理,它們都是法官尋找法律理由的活動,都是法官訴諸邏輯理性、實踐理性或者價值理性而獲得解決的,從這個角度上看,將三者熔於一爐比較合適。
第四,該書基本上窮盡了法官所遇到的疑難情形。法律的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法律文字背離,法律未規定,法律衝突,“惡法”的五種疑難情況的概括,是目前相關著作中比較全面的。作者以此為背景對原有法律推理理論中的一些工具進行了整合,同時也進行了重大創新。縱觀一些理論著作,對法律情境的研究日趨細化,解釋方法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但是由於在情境分類時沒有嚴格遵循邏輯上劃分的規則,引起解釋方法適用範圍界定的困難。解釋方法的適用範圍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解釋技術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有必要反思這種解釋技術的建構是否在理論上是合理的。本書對工具的整合和創新正是這種反思的體現。這裡的整合和創新意味著對法律情境的再劃分,對解釋工具的再歸類,對工具有效性和完備性的提升。
第五,該書在研究方法上採用了自然科學和思維科學的一些研究方法,這在法學著作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如對數學歸納法的運用、形式系統的建立等等。特別值得提出的,作者憑藉其深厚的邏輯學和數學的專業背景對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系統進行了深入的批判,同時藉助對於法律規則的深刻體驗和邏輯分析,在命題邏輯系統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完全彌補上述形式系統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統,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了基礎。這一成果在目前的相關著作中是獨創性的。
掩卷沉思,一種強大的、浸透了法律尊嚴和人類理性的空間感如此宏大地襲上心頭,一句先哲的話如此自然地跳了出來:作為一個法官,我的義務也許是將什麼東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學,而是將我的時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學———客觀化並使之進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