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論 judicial syllogism
司法三段論是來源於邏輯學中的三段論概念,其基本的形式為:
(1) 以法律規範(T)為大前提。
(2) 以具體的案件事實(S)為小前提。
(3) 根據邏輯三段論推導出結論,即判決。
例如:(1)故意殺人者應判處死刑。
(2)A故意殺死了B
(3)A應該判處死刑
其次,適用於司法三段論的大、小前提,實際上已經是經過了法律加工(如法律解釋、證據證明)的過程,也就是說在判決之前,價值判斷實際已經開始。這裡有幾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範必須是一個完全的法條(即包括假定與法律效果),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也並非客觀現實的再現,而是經過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司法三段論又被稱為涵攝或包攝(Subsumtion),涵攝是一個邏輯概念,指的是將外延較窄的概念劃歸到外延較寬的概念之下。涵攝關係可以理解為傳統哲學中的概念與對象的關係,只要本質相同,則現象可以“涵攝”於概念之下。司法上的涵攝,指的是將具體的案件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並據此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