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論

司法三段論

司法三段論是一種基本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之一。但其本身並非完美無缺。首先,司法三段論無法解決事實與規範的對應問題。事實與規範二者並不存在外延的寬窄問題,我們不能簡單認為具體的案件事實的外延必然窄於一般性的規範,二者畢竟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在這裡司法三段論與邏輯學發生了斷裂。

司法三段論 judicial syllogism

司法三段論是來源於邏輯學中的三段論概念,其基本的形式為:

(1) 以法律規範(T)為大前提。

(2) 以具體的案件事實(S)為小前提。

(3) 根據邏輯三段論推導出結論,即判決。

例如:(1)故意殺人者應判處死刑。

(2)A故意殺死了B

(3)A應該判處死刑

其次,適用於司法三段論的大、小前提,實際上已經是經過了法律加工(如法律解釋、證據證明)的過程,也就是說在判決之前,價值判斷實際已經開始。這裡有幾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範必須是一個完全的法條(即包括假定與法律效果),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也並非客觀現實的再現,而是經過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司法三段論又被稱為涵攝或包攝(Subsumtion),涵攝是一個邏輯概念,指的是將外延較窄的概念劃歸到外延較寬的概念之下。涵攝關係可以理解為傳統哲學中的概念與對象的關係,只要本質相同,則現象可以“涵攝”於概念之下。司法上的涵攝,指的是將具體的案件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並據此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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