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

為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權利,結合我國國情,衛生部、公安部、中國殘聯組織制定了《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

衛生部、公安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公安廳(局)、殘聯:

為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權利,拓寬殘疾人社會生活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結合我國國情,衛生部、公安部、中國殘聯組織制定了《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

公安部

中國殘聯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身體條件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進行身體條件檢查。

二、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殘疾人申請駕駛的機動車僅限於允許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加裝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的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運動功能障礙,但身體協調性好,能夠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達到平衡功能三級分法的三級水平;雙側肩關節內收均達到130°,雙手操作力能達到100N(牛頓)以上。

四、雙足至全下肢缺失或雙下肢運動功能障礙,但身體協調性好,能夠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達到平衡功能三級分法的三級水平;雙側肩關節內收均達到130°,雙手操作力能達到100N(牛頓)以上。

五、其他身體條件應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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