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軍海岸巡防司令部
其前身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總”,是台灣當局實施“戒嚴”的產物。1958年5月14日,台灣當局將“台灣防衛總部”、“台北衛戍總部”、“台灣保全司令部”、“台灣省民防司令部”合併成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其任務是負責台灣省戒嚴地區衛戍、保全、軍事動員、文化檢查以及港口、海岸、機場等安全管制、出入境管制、郵電檢查、監聽電訊等業務。該機構直接擔負著執行“戒嚴令”的使命,凡是被台灣當局指控為“匪諜”、“叛亂”者,皆由其執行逮捕、鎮壓。1987年7月15日,台灣當局解除台澎地區“戒嚴令”並實施《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後,其業務範圍有所縮小,如入出境案件審核管理、文化審檢等分別移交“內政部警政署”和“新聞局”管理。但它對台灣省地區實行武裝警備、安全檢查、“檢肅叛亂及匪諜滲透活動”,以及海防檢查等仍未改變。1990年5月,台灣當局宣布終止“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失去了存在的法源。1992年8月1日,台灣當局將“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改名為“海岸巡防司令部”。但其性質仍未因此而改變。該部設政治作戰部。總部置司令1人,副司令2人,參謀長1人。下設總司令辦公室、參謀長辦公室、公共關係室、研究發展室、行政室、顧問室、人事處、情報處、警備處、勤務處、保全處、民防處、通信處、主計處、軍法處、特檢處、安管處、補給處、漁業工作處、後勤管理處、民政服務處、電訊監察處、出入境管理處、眷管處等機構。政治作戰部之下又設政一處(人事)、政二處(心戰)、政三處(黨務)、政四處(保防)、後備軍人輔導組、中興出版社等機構。
該部還兼管軍管區,並在台北、台中、台南、台東設立四個師管區,在新竹、台東岩灣、屏東、后里分別設警備第一至第四總隊,師管區之下為在各縣市設立的團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