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托憑證

一、台灣存托憑證(TDR)
1. 台灣存托憑證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指由台灣省內銀行(存托機構) 於台灣所發行的憑證,用以表彰一定數量之外國公司股票,所表彰之外國公司股票則委由與存托機構簽約之外國當地之保管銀行保管。
2. 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所享之權利義務與外國公司股票普通股股東相同,於外國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由存托機構轉換為新台幣後支付予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外國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時,由存托機構按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持有之台灣存托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比例,配發台灣存托憑證單位數予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存托機構並代表行使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之股東權利,如表決權等。
3. 台灣存托憑證除了系以新台幣計價買賣外,其交易單位、價格、交易時間,或是升降單位與升降幅度等,均與台灣省內股票之規定相同。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可於台灣省內證券市場交易台灣存托憑證,或要求將其台灣存托憑證轉換為外國公司股票,在原股上市地點出售或兌回。
4. 本行服務項目為發行台灣存托憑證、代理外國公司公告及申報相關信息與重大訊息、股東會召集及股利分派等股務事項、接受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台灣存托憑證等各項作業。
二、台灣存托憑證(TDR)兌回及出售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兌回存托財產注意事項
1. 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存托財產之受理申請日期以檔案備齊到達存托機構且存托機構收到應收取之註銷台灣存托憑證手續費之日期為準。
2. 兌回存托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負擔。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存托財產,應先支付存托機構註銷台灣存托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台灣存托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新台幣2,500元)。
3. 存托機構受理申請日期後十個營業日內國外保管機構將兌回之存托財產或其所有權之檔案交付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指定之交付對象,或以賬簿劃撥方式將兌回之存托財產轉撥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指定之賬戶。
4. 存托財產之兌回響受限於存托財產上市(櫃)地國相關規定與存托機構、國外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律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派限制或其他程式。
5.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托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髮行公司股票轉讓登記時,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托財產。
6. 非經存托機構同意,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兌回存托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7. 存托機構僅接受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托股份或存托財產兌回之請求。
(二) 出售存托財產注意事項
1. 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申請出售存托財產之受理申請日以檔案備齊到達存托機構日期為準。
2. 出售存托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負擔。
3. 存托機構出售存托財產所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之匯率,以存托機構辦理結匯時存托財產表彰幣別之牌告買入匯率為準。
4. 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到出售存托財產所得價款所需時間為按存托財產上市(或上櫃)地國之交易規定下,於存托財產賣出交割完成日起約5-7個營業日,惟實際所需時間仍須視存托機構與國外保管機構一般作業時間而定。存托機構不保證存托財產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證成交之時間及價格。
5. 出售存托財產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外證券商手續費、稅捐、結匯手續費、註銷台灣存托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台灣存托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2,500元)、台灣省內匯費或限時掛號郵費。所有費用皆由存托機構逕行自出售存托財產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6. 存托機構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為有必要,或恐違反相關法律或任何政府機構之命令或存托契約規定時,得拒絕出售存托財產。
7. 非經存托機構同意,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出售存托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8. 存托機構僅接受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托股份或存托財產出售之請求。
三、台灣存托憑證(TDR)現金之分派
存托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就存托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托機構應立即依相關法令規定,依存托契約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台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托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台灣存托憑證所表彰存托股份之比例分配予台灣存托憑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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