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市場的產生與發展
台灣證券市場的發展起源於店頭市場,早期有1949年政府發行的政府公債,1953年後台泥、台紙、工礦、農林等公司的股票及土地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流通。 1962年2月9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營業,並關閉了店頭市場。1968年4月,《證券交易法》公布實施,奠定了台灣證券市場管理的法律基礎;此後,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台灣先後5次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修訂。1982年,台灣重開債券店頭市場,1989年重開了股票店頭市場。1994年11月,在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的櫃檯買賣服務中心基礎上重組成立了財團法人性質的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目前台灣證券市場包括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和店頭交易市場(上櫃交易)。
台灣證券市場的形成標誌是1962年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成立。由於擔心金融危機爆發時不能獲得國際金融組織的救援,台灣長期以來強調金融市場的穩健。加之個人投資者占主導的島內證券市場波動劇烈,發展尚不成熟,為避免巨額外資進入對市場造成的衝擊,台灣證券市場長期實行封閉政策。直到80年代,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後,台灣證券市場才開始走上對外開放的道路。在90年代,台灣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加快,到目前,台灣證券市場已發展成一個國際化程度相當高的市場,台灣股市指數被列入國際重要股市指數,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都較開放前大大加深。
現在看來,台灣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 1991-1996年QFII階段,對 QFII開放證券投資;
- 1996-至今,GFII(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階段,初步實現了證券市場對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完全開放。可以說,在整個台灣證券市場對外開放過程中,QFII制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 不同層次證券市場之比較
台灣證券交易所是目前我國台灣地區規模最大、層次最高的交易所。自1962年正式開業起到目前為止,它一直是台灣地區唯一的證券集中交易場所,主要業務是提供場地設備及服務,供證券商競爭買賣上市證券,為其辦理成交、清算及交割事宜。台灣證券交易所自設立之日起即為公司制,採取典型的競價制度,並由最初的人工結算交割發展為電子交易。
根據交易所的年報,至2004年底,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投資者開戶總數超過1400萬戶,上市的公司總數為697家,上市普通股及特別股總計 704 種,可轉債5 種,合計股數為5031億股,市值13.99 兆新台幣。除了公司股票之外,還有存托憑證、受益憑證,認購權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等多個種類的證券上市交易。
台灣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也稱“二板市場”,因長期承擔輔助上櫃股票轉為上市股票的任務,被視作上市股票的“預備市場”。1988年開始籌辦櫃檯交易服務時,其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櫃檯中心為財團法人制,其資金來源最早是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的捐助,而後又有經營的盈餘積累。
櫃檯中心的交易模式以競價制度為主、做市商制度為輔。截至2006年3月10日,櫃檯中心的投資者開戶總數超過1000萬戶,股票已上櫃公司家數為511家,此外還有公債、金融債、公司債等多種債券以及可轉債、認股權證、衍生產品等交易品種。
興櫃市場屬於新開發的股票市場,目的是取代以“盤商”為中介的未上市上櫃股票的交易,將未上市上櫃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場。所謂的“興櫃股票”,就是指已經申報上市或上櫃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還沒有上市、上櫃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的股票。
興櫃市場由櫃檯中心代管,只有一種交易方式,就是在證券自營商的營業處所議價。投資者買賣興櫃股票,可以透過合法的證券商進行交易,並享有發行公司信息公開、交易市場信息透明及給付結算作業安全便利的多重保障。截至2005年3月,興櫃股票公司家數為245家。
從上市標準來看,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興櫃市場形成一個有差別的層級:交易所對上市標準的要求最為嚴格,櫃檯中心次之,興櫃市場的標準最低。具體來看,上市標準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設立年限、資本額、盈利能力與股權分散狀況。(見附表)從退出角度來看,在交易所終止上市的股票亦可到櫃檯中心上櫃交易。
通過調整不同市場乃至同一市場內不同板塊的上市標準,可以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募集資金的要求以及社會遊資的出路。特別是對於創業不久、在產業中地位尚未確立、性質上風險較高的科技類公司來說,相對靈活的上市標準提供了良好的資本籌集渠道。但也需注意到,風險或盈利等因素對科技類板塊市場有重大影響,例如TIGER的夭折。
- 台灣證券市場的現狀:
目前台灣證券市場現狀可以歸納為幾個重點:第一,正在加強公司治理和信息的透明化。有關加強公司治理的部分,剛才許副校長也詳細的著墨,事實上加強公司治理是在證券交易法裡面有規範的,導入獨立董事制度。在導入之前,早在1997年,我就開始導入外部董事的制度,因為台灣的中小企業很多是家族企業,所以需要導入外部董事,讓公司治理能夠落實。至於信息透明化,包括發行面、交易面、結算面,這些訊息都要透明。
第二,交易跟結算平台的效率化。事實上目前台灣的交易效率和結算效率是跟國際平行的,是非常有效率的。
第三,風險控管制度持續健全。證券市場對一些風險控管,包括交易的風險控管、券商的經營風險控管、掛牌公司的風險控管,事實上制度都已經健全了。
第四,投資人保護工作逐步落實。設有專門的機構辦理投資人保護工作,效率非常高。投資人保護中心經常將一些不法人士移送法辦,以全體訴訟來進行。
第五,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
第六,跨業服務整合。目前世界上大概有兩個趨勢,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台灣已經朝向混業經營。混業經營的方法有兩種,有一種是透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態,另外有一種是綜合銀行的形態。台灣的做法跟美國的制度比較接近,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底下去設計銀行、證券、保險的子公司,但是這些子公司可以做業務發售,可以做業務整合,建立一些共同銷售的平台,這樣事實上對提升競爭力蠻有幫助。
台灣證券市場特點
台灣證券市場的幾個特點:
⑴、股市暴漲暴跌,波動劇烈。近十幾年來,台灣股市波動異常劇烈,1990年股價指數最高12495點,最低2560點,震幅達9905點。此後十年,股市在4600點附近震盪,平均每年震幅近3000點。
⑵、市場投資者眾多、成交活躍。台灣證券市場開戶數1200萬戶,開戶人數700萬戶(可以一人開多戶),占台灣島總人數的1/5;1990-2000年平均每年成交量192900億新台幣,2000年更是達到305265億新台幣;1990年-2000年平均市場成交量周轉率為270%,1990年最高時達506%,2000年仍為259%,遠遠高於紐約的81%、倫敦的64%、東京的59%和香港的63%。同期,中國大陸為378%。
⑶、集中交易市場和櫃檯交易市場相輔相成。櫃檯交易市場對高科技企業有較大支持。
⑷、證券品種多。除了普通股外還有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托憑證、上市受益憑證、認股權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外國債券等。
⑸、可以信用交易。
台灣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
台灣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可以歸納成為幾方面:首先,證券市場國際化。事實上台灣不管是證券交易所或者是櫃檯買賣中心也都非常積極招商,鼓勵國內外的一些企業來掛牌上市上櫃,吸引國內外的資金投入到證券市場,建立能夠跟國際接軌的交易跟結算平台,推動與市場連線的交易,目前都在推動之中。
第二,市場營運制度朝向健全化來發展。包括強化上市公司管理的審查機制,包括監控公司治理的相關管理機制,跨市場的公共作業整合。
第三,稅務制度更完備。因為目前事實上台灣的一些金融商品每一種有不同的稅制,現在漸漸朝新的稅法來改善,最近有蠻大的突破。
第四,專業創新服務。包括積極開發新的金融商品,提高市場與資信服務的價值,提升發行公司資訊的透明度,從這幾個方向來進展。
第五,提升經營效率。包括整合各相關機構的資料庫資源,強化安全機制,持續改善電腦交易結算相關係統。
第六,強化風險管理。目前都在積極檢討、改善風險管理機制,這是台灣市場的發展方向。
台灣的券商分公司曾經增加到1000多家,現在也在開始漸漸減少,經紀商家數漸減,自營商也是先增後減,現在一路偏少。
目前台灣證券業發展的方向,金控券商信用評等提升,有提升一級、二級、三級,也有提升四級的,可見加入金控的券商的確對改善質量有所幫助。加入金控券商往大型化與綜合性發展,證券、銀行、保險整合在一起,可以做聯合行銷發行發售。未加入金控券商就往專業化的方向來發展,強調專業化和差異性。
目前台灣證券商發展策略朝幾個方向:第一,規模要大型化,這樣可以做的業務項目才會很多。第二,加入金控,叫嫁入豪門,在台灣也是非常流行。第三,業務要多元化,要開發一些新的金融商品,開拓一些新的業務。第四,國際化,有一些券商在國際上的獲利占兩三成,鄙公司就是這樣。第五,業務電子化。
開發證券業跨業營運的業務包括有先進管理帳戶還有其他金融業務。券商跟非金控體系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公司可以進行策略結盟,事實上參加金控的才只有14家。目前在台灣,新金融產品開發的情形是這樣的,原有的商品是股票、公司債、公債、基金、轉換公司債,創新商品有認購權證、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選擇權非常發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結構型商品ELN和PGN。
台灣券商未來發展策略裡面在組織上是朝向金控或者是策略聯盟的方向來進行,在業務上的發展策略是朝財富管理、現金帳戶、信託這些新的業務來發展。商品是為客戶量身定做的商品,像PGN、ELN這些方向,所以不管是組織、業務還是商品都朝創新的方向來發展。
台灣證券市場的主要法規
始於60年代初的台灣證券市場是亞洲新興市場之一,30多年來,台灣地方當局先後頒布實施了50餘項證券法規。現將主要法規介紹如下:
(1)《台灣證券交易法》。它是台灣證券市場最主要的證券法規,頒布實施於1989年1月29日,其後幾經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①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和買賣等行為準則。
②規定證券中介機構,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權利義務。
③規定證券交易所行為準則。
(2)《證券商管理辦法》。最早頒布於1961年6月21日,其後幾經修改。主要內容是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承銷商及經紀人之條件及行為準則。
(3)《台灣證券商設定標準》。頒布實施於1988年5月17日。主要內容包括:①規定證券商設定條件。其中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的最低實收資本分別為新台幣 4億元、4億元、2億元。②規定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只可在證券承銷、自行買賣、代理買賣等業務中選擇其一。③規定證券分支機構的設定標準。
(4)《台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頒布實施於1990年10月16日。主要內容包括證券交易所的設立許可或特許條件,以及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規定。
(5)《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頒布實施於1988年6月7日。主要內容是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準則。
(6)《台灣證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頒布實施於1988年7月26日。主要內容是規定募集發行新股的申報生效條件與程式、申請核准標準;規定募集發行公司債的條件與程式等等。
(7)《台灣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頒布實施於1990年11月5日,是台灣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法規之一。主要內容包括:規定融資、融券的條件、標準及程式;融通賬戶的設立;融通的申請及償還;融通擔保品的補繳及處分等等。
(8)《台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頒布實施於1989年8月18日,是台灣證券市場存管業務的根本性制度。主要內容是:規定證券集中存管的要求和標準;規定證券集中存管機構的設立條件和行為準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