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líulàngqǐtǎorényuān
【釋義】是指救災過程中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採購、徵用、調撥(包括對口支援在內),以及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接收和管理的社會捐贈的、可回收重複利用的救災物資。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活類物資。包括帳篷、活動板房、移動廁所、淨水設備、照明設備等。
(二)救援類物資。包括挖掘機、運輸車、裝載機、吊車、拖車、推土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和運輸工具,以及鐵鍬、鎬、撬棍、千斤頂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醫療類物資。包括常用醫療器械、高值醫療器械、監測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護車和藥品等。
(四)通信類物資。包括應急通信設備和衛星電話等。
(五)供電類物資。包括大型發電車和發電機等。
(六)其他物資。
2008年8月民政部頒布的《救災物資回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救災物資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記工作。生活類物資移交民政部門儲備管理,作為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其中,帳篷和活動板房,回收後要分別作為中央和地方救災儲備。作為中央儲備的,省際間調運和儲備費用,由中央財政負擔;作為地方儲備的,調運和儲備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救援、醫療、通信、供電類等物資移交災區原採購部門、受援單位或受贈單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征調的救災物資,應當在救災任務完成後及時歸還。對一般損壞的,應由使用單位修復後歸還。對於嚴重損壞的,應當由徵調單位或災區縣級人民政府使用物資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或出具相關證明,作為被徵調單位核銷的依據。”
“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做到專人負責,手續完備,定點儲存,專項管理,做好保養、維護(修)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因時間長久自然損耗(壞)等不能繼續使用的物資,要逐件核查登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批後作報廢處理。對其中可再利用部分進行組裝整合再利用,作為回收救災物資管理。對於不宜長期收儲的過剩物資或者當地收儲能力有限的物資,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批後調劑使用,用於省內外其他地區救災,避免救災物資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