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五)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山地生態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山地生態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負責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動物及產品的防疫檢疫、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的管理;依法實施種畜禽、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和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縣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拖拉機的安全監理工作。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縣內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制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四)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承擔縣優質高粱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農村沼氣池建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工作。
(十八)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農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信訪辦)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雙擁、保密、宣傳、選舉、督查督辦、績效管理、政務信息、愛國衛生、網路管理、計畫生育(計生“三結合”)、健康教育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農村經濟發展股
擬訂全縣糧經作物、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負責糧經作物區域布局、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指導農業產業基地建設工作;指導休閒農業發展;承擔農業產業、耕地質量建設、山地生態特色效益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業抗災減災工作,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糧經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農民負擔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經濟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農民負擔等情況的監測;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對外貿易促進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有關工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政策法規股)
負責農業法制建設,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保險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安全、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檢疫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產品認定的規劃擬訂、組織申報和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產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
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和職工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等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聘及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和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局屬社會團體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人員工作。
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處理違反黨章黨紀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申訴,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黨風廉政建設、黨風黨紀教育。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古藺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縣委規定配備;總農藝師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據《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古藺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縣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古藺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縣農業局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縣畜牧局、縣農業機械事業局。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址:環城路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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