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普查

古籍普查

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是全面了解全國古籍存藏情況,建立古籍總台賬,開展全國古籍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的中心任務是通過每部古籍的身份證——“古籍普查登記編號”和相關信息,建立國家古籍登記制度,加強各級政府對古籍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利用“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平台”建立全國古籍普查基本資料庫。在古籍普查登記基礎上,由省級古籍保護中心組織本地區各古籍收藏單位編纂出版館藏古籍普查登記目錄,形成《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目錄》。在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級古籍保護中心負責編纂出版本省古籍分類聯合目錄《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負責編纂出版《中華古籍總目》統編卷。

普查登記範圍

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範圍為我國境內各收藏機構或個人所藏,產生於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價值、學術價值和藝術價值的文獻典籍,包括漢文古籍和少數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簡帛、敦煌遺書、碑帖拓本、古地圖等文獻。其中,部分文獻的收錄年限可適當延伸。

普查登記內容

遵循簡明扼要、客觀著錄原則,按照《全國古籍普查登記手冊》(另行印發)要求,登記每部古籍的基本項目,必登項目有索書號、題名卷數、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冊數、存缺卷數。選登項目有分類號、批校題跋、版式、裝幀形式、叢書子目、書影、破損狀況等內容。

普查登記辦法

各古籍收藏單位、個人或私人收藏機構可直接在中國古籍保護網下載登記表格,向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申請“古籍普查登記編號”號段,原則上每個原索書號對應一個“古籍普查登記編號”,填寫基本信息後將電子表格和紙本表格經古籍收藏單位負責人、個人或私人收藏機構負責人簽字後,分別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和省級古籍保護中心。

各古籍收藏單位也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登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伺服器上的“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平台”,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平台”將為每一部古籍自動生成唯一標識號——“古籍普查登記編號”。登錄的數據經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同時古籍收藏單位、個人或私人收藏機構由平台導出電子表格並列印紙本表格,簽字後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

普查登記成果

1.全國古籍普查登記數據(包括古籍普查登記基本信息連同“古籍普查登記編號”)形成“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基本資料庫”,在中國古籍保護網上發布。

2.各古籍收藏單位(包括個人和私人收藏機構)提交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的普查登記數據形成館藏普查登記目錄檔,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單位古籍普查登記目錄檔》綠皮書,作為檔案留存該館、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及國家古籍保護中心。

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和省級古籍保護中心組織專家組對《收藏單位古籍普查登記目錄檔》進行複審。專家組由省級古籍保護中心領導擔任組長,省館古籍部(或歷史文獻部)主任擔任副組長。複審形成的修訂本交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正式出版《收藏單位古籍普查登記目錄》,匯總為《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目錄》。

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規定《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目錄》的編纂體例、正文內容。其編纂體例採取按“古籍普查登記編號”順序編纂的方式,各館藏單位只登記索書號、題名卷數、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冊數、存缺卷數等內容。著錄規則參照《全國古籍普查登記手冊》。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確定版式、開本、紙張、規制、封面顏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在本省古籍普查登記和本省《收藏單位古籍普查目錄》基礎上,組織編纂《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在條件成熟時,啟動《中華古籍總目》(統編卷)的編纂。

相關經費

1.

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在本省古籍普查登記和本省《收藏單位古籍普查目錄》基礎上,組織編纂《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在條件成熟時,啟動《中華古籍總目》(統編卷)的編纂。

2.

相關經費

文化部在2011年12月下發了《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的通知》(文辦發【2011】518號),要求各級財政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將對《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目錄》編纂給予補貼。之前已經簽約《中華古籍總目》(分省卷)的省份,可利用已撥付的啟動資金,組織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出版單位承擔《全國古籍普查登記目錄》的出版費用。

相關設備

為更好的保護古籍、字畫、唐卡、古代絲綢等珍貴的文物在數位化過程中不受到損壞,古籍掃描使用的書刊掃瞄器必須是非接觸式掃描方式;光源必須是零熱零紫外零輻射。為保證採集的圖像達到仿真輸出的效果,光學採集處理器必須是專業級高精度矩陣式CCD處理器。高精度矩陣式CCD處理器在圖像還原效果上要好於線性CCD但矩陣式CCD處理器產品價格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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