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

(三)改善古籍保管條件,命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 (一)建立古籍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五)加強對古籍保護的宣傳。

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獻典籍。這些古籍是中華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古籍保護工作。近年來,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古籍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古籍保護工作還面臨許多問題,形勢嚴峻。為搶救、保護我國珍貴古籍,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中辦發〔2006〕24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古籍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古代文獻典籍是中華民族在數千年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想像力、創造力,是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歷史見證,也是人類文明的瑰寶。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護好這些古籍,對促進文化傳承、聯結民族情感、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加強古籍保護工作,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由於諸多原因,當前我國古籍保護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如現存古籍底數不清,古籍老化、破損嚴重;古籍修復手段落後,保護和修復人才匱乏,尤其是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和整理人員極度缺乏,面臨失傳的危險;大量珍貴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強古籍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古籍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古籍保護工作。
二、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古籍保護工作力度,建立科學有效的古籍保護制度,提高全社會的古籍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古籍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民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針。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古籍保護與利用的關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三)主要任務和基本目標。“十一五”期間,大力實施“中華古籍保護計畫”和“十一五”國家古籍整理重點圖書出版規劃,全面、科學、規範地開展保護工作。對全國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統的古籍收藏和保護狀況進行全面普查,建立中華古籍聯合目錄和古籍數字資源庫;實現古籍分級保護,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完成一批古籍書庫的標準化建設,命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加強古籍修復工作,培養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古籍保護專業人員。通過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護工作體系,使我國古籍得到全面保護。
三、突出重點,科學規範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
(一)統一部署,全面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從2007年開始,用3到5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級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及民間所藏古籍情況。對登記的古籍進行詳細清點和編目整理,並依據有關標準進行定級。在文化行政部門領導下,國家圖書館負責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圖書館負責本地區古籍普查登記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系統古籍普查實施方案,也可委託各省(區、市)省級圖書館統一開展普查登記工作。民間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級圖書館進行登記、定級、著錄。加強與國際文化組織和海外圖書館、博物館的合作。有關單位和機構要對海外收藏的中華古籍進行登記、建檔工作。國家圖書館負責匯總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資料庫,形成全國統一的中華古籍目錄。
(二)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護制度。統籌規劃,加強對珍貴古籍的重點保護,並以此帶動古籍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對列入《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收藏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完善保護措施,切實做好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建立省級珍貴古籍名錄,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加大保護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條件,命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建立健全古籍書庫的建設標準和技術標準,改善古籍保管條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對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備一定保護條件的單位,經國務院批准,命名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並作為財政投入和保護的重點。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要定期進行評估、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命名省級古籍重點保護單位。
(四)加快推進古籍修復工作,提高古籍修復水平。集中資金,有計畫地對破損古籍進行修復,重點抓好列入《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和瀕危古籍的修復工作。各古籍收藏單位要建立修復檔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古籍進行修復,確保修復質量。要將傳統修復技藝與現代技術相結合,充分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提高古籍修復水平。在具備條件的圖書館設立國家文獻保護重點實驗室,開展古籍保護技術的研究和實驗。
(五)進一步加強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訂古籍數位化標準,規範古籍數位化工作,建立古籍數字資源庫。利用現代印刷技術,推進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繼續實施中華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積極採用縮微技術複製、搶救珍貴古籍。要整合現有資源,建立面向公眾的古籍入口網站。要採取有效措施,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古籍資源,發揮古籍應有的作用。
四、加強領導,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護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文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國家民委、新聞出版總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門組成的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文化部。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現有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護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古籍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古籍保護作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認真落實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充分發揮專家在古籍修復、保護、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進古籍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加大古籍保護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古籍普查、修復、出版及數位化等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要制定鼓勵政策,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古籍保護工作。
(三)加強古籍保護人才培養。有關部門要制訂規劃,多渠道、分層次培養古籍保護人才。建立古籍修復機構資格準入與修復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在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定古籍保護和修復專業,培養一批技術精湛、素質較高的古籍修復人才。加強古籍保護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和少數民族古籍翻譯、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養。積極開展國際與地區間古籍保護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場監管力度。有關部門要依法規範古籍市場流通和經營行為,加強古籍銷售、拍賣行為的審核備案工作,嚴厲打擊盜竊、走私古籍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定古籍出入境審核、監管辦法。加強國際合作,堅決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強對古籍保護的宣傳。各級各類圖書館要積極開拓文化教育功能,通過講座、展覽、培訓、研討等形式宣傳古籍保護知識,促進古籍利用和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要加大古籍保護工作宣傳力度,普及保護知識,展示保護成果,培養公眾的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古籍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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