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簡稱“冬春救助”)的重點是解決受災人員冬春期間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

發布令

民發〔2009〕141號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春荒救助時段為當年的3-5月(一季作物區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時段為當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為規範冬春救助工作,制定本規程。

調查核定上報

冬春救助工作實施前,各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深入基層調查當年災害損失情況,受災困難人員的家庭基本情況、自救能力及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方面的困難等。

(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9月下旬開始調查匯總當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困難人員需救助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與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和評估,制定本級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實行省管縣財政體制的省份,縣級方案上報時,可直接報至省級,同時報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二)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下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和救助方案後,對上報災情和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匯總本級需救助數據,與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和評估,制定本級救助方案,10月20日前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下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和救助方案後,對上報災情和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匯總本級需救助數據,與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和評估,制定本級救助方案,10月25日前報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報表和救助方案後,對上報災情和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匯總全國需救助數據(含分縣數據),組織會商和評估,形成全國冬春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

方案的制定

(一)地方冬春救助方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主要內容包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人口,財政收入,當年自然災害情況;受災人員需救助情況及分析;本級地方財政投入及可解決的問題;存在的資金缺口。

(二)全國冬春救助方案。由民政部制定,主要內容包括:當年全國自然災害及區域分布情況;受災人員需救助情況及需救助的重點區域分析;地方各級財政投入占總需求比例的分析;中央財政需安排救災資金總量測算。

申請和安排

(一)資金申請。地方完成救助任務確有困難的,由本級民政、財政部門聯合向上一級民政、財政部門,或者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申請資金補助。省一級的資金申請報告應於10月25日前報國務院或者民政部、財政部,同時上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困難狀況評估報告》和到縣一級的需救助數據匯總表。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自然災害主要特點及造成的損失,受災人員需救助情況及原因分析等。

(二)地方各級救災資金安排。

中央救災資金下撥到位之前,省、地、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自然災害程度、受災人員實際困難等情況,按照已經制訂的各級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級財政資金,幫助解決受災人員冬春期間的生活困難。

(三)中央救災資金安排。

1.民政部。接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的冬春救助資金申請報告後,根據全國災情評估結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災補助標準,結合各地自然災害情況、財力狀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測算,制定冬春救助資金總體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財政部辦理。總體撥款方案確定後,資金分兩批下撥:冬令救助資金應在11月中旬前下撥,春荒救助資金應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撥。兩部門的聯合撥款檔案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審計署以及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和財政部駐有關省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省級、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上級的撥款檔案後,根據本級財政狀況,結合本級財政投入,提出資金整體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兩部門聯合下文撥付,同時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根據上級下撥的救災補助資金和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上報數據具體到縣級。冬令救助資金應在12月中旬前撥至縣級,春荒救助資金應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撥至縣級。實行省管縣財政體制的省份,省級向縣級下撥資金時,同時通報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資金髮放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上級下撥的救災補助資金和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確定實際的救助對象和救災款物。救災款物應在15日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具體程式是:

(一)確定救助對象。

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社區範圍內公告;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立工作檯賬。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戶為單位建立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檯賬,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檯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印製,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家庭類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況(人數、總量)、救災款物發放情況。

(三)制發救助卡片。

《災民救助卡》是受災人員領取政府救助款物的憑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印製,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蓋章後生效,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戶主姓名、身份證號、需救助情況(人數、時段、總量)、實際救助款物的發放情況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工作檯賬,以戶為單位向救助對象發放《災民救助卡》。

(四)發放救災款物。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根據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台賬和《災民救助卡》向救助對象發放救災款物。救災資金儘量通過銀行發放,已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將救災資金一併納入發放。實行實物救助時,要對採購的物資統一標識,以便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

(一)民政部。

匯總全國冬春救助資金實際分配和到位情況;中央冬春救助資金下撥30天后,定期通報各地下撥進度,並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中央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及時下撥中央冬令救助資金的省份,在撥付中央春荒救助資金時酌情減少。對不及時下撥中央春荒救助資金的省份,在安排當年應對新災的中央救災資金時酌情減少。

(二)地方民政部門。

1.信息公開。省級、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救災資金下撥進度的信息公開,直至資金全部下撥。各級民政部門應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2.監督檢查。省級、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的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台賬,對救助對象採取抽樣調查的方式監督檢查救助款物分配、發放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3.工作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及時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情況統計表》,在當年12月至第二年5月(一季作物區為7月)間的每月25日前報民政部。

績效評估

在冬春救助期間,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救助效果進行中期和終期績效評估,各地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情況報民政部,民政部對全國冬春救助工作進行中期和終期評估。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際救助戶數和人數(及占受災人員的比例),實際救助標準,實際救助效果(與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情況,好的做法、經驗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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