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通知 發文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發〔2010〕121號 發布日期:2010-8-27 執行日期:2010-8-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0年7月8日以國務院577號令公布,將於2010年9月1日施行。《條例》的頒布,為切實維護受災民眾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標誌著災害救助工作邁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階。為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好《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實施《條例》 做好《條例》宣傳工作

《條例》的出台,從法律上肯定了災害救助工作多年來形成的工作原則、制度、方法,確立了災害救助工作在國家應急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使災害救助工作進入依法行政的歷史發展新階段。《條例》將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貫穿於救助準備、應急救助、過渡性安置、災後救助的全過程,集中體現和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將有力促進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貫徹落實。《條例》明確了災害救助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明確了民政部門負責災害救助工作,明確了民政部門在災害救助準備措施、預警回響、應急回響機制和受災人員災後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的監管工作職責,將有力促進民政部門更好地履行災害救助職能,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各地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與緊迫感。要組織好《條例》的培訓和學習活動,全面理解和深刻領會《條例》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做到各級領導幹部熟悉《條例》、救災工作人員精通《條例》。要策劃好《條例》的宣傳活動,加強與媒體的合作,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的優勢,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切實將《條例》宣傳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提高公眾對《條例》的知曉率,為貫徹實施《條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加大實施《條例》力度 完善災害救助制度

《條例》確立了災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對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體制機制、災前救助準備、災害應急救助、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以及災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各地要在正確理解、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緊推進以下幾項工作。

完善綜合協調體制機制。

要按照《條例》中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以及各級民政部門的職責規定,著力推進各級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的建設,強化綜合協調和應急指揮職能,建立和完善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災情評估、款物調撥等規範有效的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政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救災捐贈、志願服務、災後重建等方面的良性互動的救災社會動員機制,全面提高救災社會動員能力。

完善災害應急回響制度

要按照《條例》規定抓緊各級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工作,建立健全災害救助預警機制,及時調整和完善應急回響的啟動標準,細化實化應急回響程式和各項應急措施,增強預案的實用性、操作性和相互銜接,力爭2010年基本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要定期組織開展預案演練,著力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綜合性演練,不斷提高協同應對災害的能力。要依法切實履行民政部門承擔的災情管理職責,規範災情報告的時間、內容、形式,建立災情發布制度,完善災害評估機制,完善災害信息管理機制。

完善受災民眾救助制度

要按照《條例》規定進一步完善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災後過渡性安置制度,細化過渡性安置的對象確認、安置形式、支持措施等內容,依法維護好受災民眾過渡性安置期間的基本生活權益。要進一步規範住房恢復重建和冬春生活救助等傳統業務,做好各項災害救助政策間的合理有效銜接,切實保障好受災民眾各個階段的基本生活。要進一步落實救災工作分級負責制度,制定和完善與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災害救助標準,完善災害救助項目。

完善災害救助保障措施

要積極商有關部門,依法將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要加快建設布局合理、品種齊備、數量充足、管理規範的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點網路,建立物資協同保障機制,完善緊急調撥和配送體系;要構建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系統,建立應急決策平台、調度平台及其配套的資料庫和安全系統,為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撐。

強化災害救助款物管理

要進一步完善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管理和使用監督制度,規範災害救助的工作程式,強化民主評議機制,全面推行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社會化發放方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要進一步完善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制度,完善救災捐贈工作規程,建立健全款物管理使用公開制度,確保各項災害救助款物使用安全、合規、有效。

各地要按照《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工作規程,推進災害救助的標準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以《條例》為核心,以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技術標準為配套,以規範性檔案為補充的災害救助法律法規政策體系。要對已有的相關地方法規和政策性檔案進行全面的清理,及時廢止與《條例》精神相牴觸的法規和政策。

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民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全面部署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工作。要向黨委、政府匯報貫徹實施《條例》的工作方案,以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力爭將《條例》的貫徹列入政府工作議程;要積極主動與財政、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等部門進行溝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解決工作人員不足、工作經費緊缺、技術裝備落後等實際困難;要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貫徹實施《條例》工作的指導,做到有部署、有檢查。

各地貫徹落實《條例》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民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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