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國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國罪、投敵叛變罪等)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觀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不具有這種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能構成反革命罪。有無這一目的,是區分反革命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關鍵。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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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嚴重的一類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的行為。反革命罪已經從中國刑法中刪除...
來源 刑法規定 原意 -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是指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宣傳、煽動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反革命罪的一種。其主要特徵:(1)主觀上必須具有反革命目的。(2)客觀上實施了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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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
構成要件 特徵 刑法條文 認定 處罰 -
破壞通訊設備罪
破壞通訊設備罪指的是故意破壞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侵害對象是已投入使用的通訊設備,如用於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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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備罪
破壞交通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公路、橋樑、隧道、軌道、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汽車、火車、電車、船隻、飛機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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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
口袋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是對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某一法條的相似,而直接適用該...
概述 提出背景 實踐體現 -
四·一二反革命政變
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在上海發動反革命政變,收繳工人糾察隊的武器,瘋狂捕殺工人和共產黨員。到4月15日,上海工人300多人被殺,500多人被捕,5...
簡介 蔣介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同月21日公布施行,共21條。條例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
基本信息 內容 -
四一二反革命政變
1927年4月12日,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新右派在上海發動反對國民黨左派和共產黨的武裝政變,大肆屠殺共產黨員、國民黨左派及革命民眾。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
背景和準備 政變經過 合作全面破裂 事件影響 事件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