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通訊設備罪

破壞通訊設備罪指的是故意破壞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侵害對象是已投入使用的通訊設備,如用於電台、廣播的機器設備,收發電報的機器設備,電話的通訊線路,交換設備,以及衛星通訊、傳真通訊設備等。破壞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設備,可按毀壞公私財物處理,不構成本罪等。

主觀上出於故意。以反革命為目的實施本罪行為的,構成反革命破壞罪。客觀上實施了破壞通訊設備的行為,並已影響到設備的正常通訊功能,否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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