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有理

內容介紹

《反對有理: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的著名異議》內容簡介:如果真的可以通過最高法院裡程碑式案件中多數大法官的判決.來描述美國歷史那么,又該如何看待這些案件中的異議7在種族、性別、隱私、工人權利以及更多其他問題上,如果異議成為多數意見,就會阻礙發展?抑或是糾正錯誤?
《反對有理: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的著名異議》收錄的十幾份著名異議,涉及的案件從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到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案、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每一份都經過了編輯.但保留了法官的文采。研究最高法院的著名學者馬克·圖什內特提醒我們,法院的判決並非完全客觀的宣判,它們實際上是由具有派性,的高智商人群作出的政治聲明。圖什內特向讀者介紹了法院異議的具體概念,並交代了每件案子的來龍去脈,填補了最高法院歷史的空隙,讓我們可以概覽每次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每起案件中,圖什內特都提到了如果異議成為多數意見可能帶來的影響。

作者介紹

馬克·圖什內特,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曾任教於威斯康辛大學與喬治城大學。研究領域為美國憲政理論,憲政史、比較憲法等。主要著作包括Out of Range: Why the Constitution Can't End the Battle over Guns (2007). A Court Divided: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05). The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2003), 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 (1999), Red, White, and Blue: A Critical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Law (1988)等。

作品目錄

導言:為什麼異議?\001第1章“立法機構應該享有司法機構享有的所有尊重”\001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年)第2章“經驗使人智慧”\014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1819年)第3章“憲法是為那些人及其子孫後代而制定通過的”\025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857年)第4章“讓黑人種族進入純粹公民之列”\037民權案(1883年)第5章“這裡沒有等級”\056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年)第6章“辯論的空間與真誠的不同意見”\066洛克納訴紐約案(1905年)第7章“人們因為害怕女巫而燒死女人”\076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1927年)第8章“幾乎所有的事——婚姻、生育、死亡都可能以某種方式影響商務”\083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訴瓊斯-勞克林鋼鐵公司案(1937年)第9章“種族主義的醜惡深淵”\094是松訴美國案(1944年)第10章“避免不公平的差別對待”\107戈塞特訴克利爾案(1948年)第11章“我們的判決不是終止而是開啟了圍繞種族隔離的鬥爭”\112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第12章“無論說得多么好聽,都是認為法官無所不能”\129貝克訴卡爾案(1962年)第13章“貧乏的比喻注定只會扭曲而非啟發問題”\143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案(1963年)第14章“我在本案中找不到所謂的憲法‘隱私權’”\153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案{1965年)第15章“本案爭論的問題是權力”\163莫里森訴奧爾森案(1988年)第16章“不要相信這種話”\179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2003年)結語\188參考文獻與拓展閱讀\191和而不同以理服人——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中的異議\197譯者附言\218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