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外國教會侵略鬥爭

鴉片戰爭後到辛亥革命前反對外國教會的侵略,是中國人民反帝愛國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簡介

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以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教會和傳教士就妄圖用“十字架征服中國”,開始了對中國的侵略活動。鴉片戰爭後,由於中英《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便給教會和傳教士的侵略活動提供了合法的依據。二十四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中,明文規定允許在五口通商地區建造教堂、醫院,遂使傳教士的宗教活動和侵略活動有了牢靠的據點。《黃埔條約》規定:“倘有中國人將法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不僅如此,法國侵略者還強迫清政府於二十五年一月(1845年2月)同意解除雍正以來禁止天主教活動的禁令。但是,法國侵略者仍不滿足,進而要求清政府發還歷年被封閉的天主教堂舊址。二十六年一月(1846年2月),清政府又被迫發布了“廢教”和發還天主堂舊址的上諭。從此被查禁長達120年的天主教正式弛禁。這使歐美的天主教、基督教以及其它教會在通商口岸傳教“合法化”。但外國傳教士進入內地還是非法的,並已經引起中國人民的反對。例如,鹹豐六年(1856)廣西省西林縣地方官員即對法國傳教士馬賴進行了懲處。十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與英、法等國簽訂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規定,外國傳教士可以自由深入內地傳教,無論是洋教士或中國教徒,地方官都要“一體矜恤保護”;還擴大了“發還舊址”的範圍,凡“前奉天主教者之天主堂、學堂、墳塋、田地、房廊等件”,應一律“賠還”“奉教之人”。擔任翻譯的法國傳教士孟振生(1807―1868)更擅自在中法《北京條約》的中文稿內私增一項條款:聽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昏憒無能的清政府竟默認了。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外國傳教士遂以《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為護符,以本國駐華公使為後盾,利用一切機會深入內地城鄉,建設教堂會所,進行各種侵略活動。他們揚言:“準備在每個山頭上和每個山谷中設立光輝的十字架。”到19世紀末期,在中國的歐美天主教、基督教、俄國東正教共有外籍傳教士達3300多人,建立了40個教區,60多個教會,招收教徒達80餘萬人。其中,山東、直隸等省天主教勢力最為集中,也最為猖獗,竟至出現了“教堂遍天下,傳教洋人相望於道”的景象。
到中國來的傳教士中,個別人在傳播西方文化、增進中外聯繫上,做了些有益於中國的好事;多數人是信仰虔誠、但深受殖民主義和宗教神學影響,企圖用基督教、天主教來“挽救”“異端橫行”的中國,自覺不自覺地為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侵略擴張服務;更有一部分是披著宗教外衣的殖民主義分子,以征服者自居,並在“聖潔”面紗的遮掩下充當侵略、奴役中國人民的急先鋒。他們在中國到處霸占民房地產,經營高利貸,包庇走私,強奪百姓生計,殘酷剝削中國人民;勾結地主惡霸,招徠地痞流氓,稱霸一方,為害鄉里;包攬詞訟,私設“班房”,拘禁中國百姓,破壞中國司法主權;蒐集各種情報,充當間諜和謀士;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糾紛,破壞我國民族團結;宣傳奴化思想,進行文化侵略;以教堂為營壘,暗藏武器彈藥,以屠殺中國人民;為本國出謀劃策,攘奪中國利權。他們起了侵略者的大炮所不能起的作用。資本帝國主義國家教會侵略,早就激起了首當其衝、深受其害的廣大中國人民的無比憤怒和強烈反抗。同時,一些地主、富紳和地方官吏也因為自己的統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受到教會侵略勢力的損害,而憤懣不平。由此而引起的同外國教會的糾紛、抗爭,當時被稱為“教案”。中國各族、各階層人民共同反對外國教會侵略的鬥爭,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此起彼伏,幾乎遍及全國,至辛亥革命前一直持續了近70年。總數多達約1600起。因此,外國教會侵略和中國人民反教會侵略的鬥爭,構成了19世紀後半期和20世紀頭10年中國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
近代反對外國教會侵略的鬥爭大體可以分為五個時期。從道光二十六年開始到鹹豐十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是晚清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第一個時期,即始發和興起的時期。早在道光二十六年春,法國遣使會教士噶畢約則(1808―1853)和額窪里斯塔(1813―1860)二人身著蒙古喇嘛服,口講漢語,非法潛入內地,經廣東、福建、江西、湖北、山東、直隸,到達北京,之後又到熱河,進入盛京、黑龍江、內蒙古、外蒙古、察哈爾、甘肅,最後於道光二十六年初進入西藏。他們一邊傳教,一邊查找原來天主教堂舊址及舊有教徒,為日後“還堂”交涉做準備。結果,在西藏被清政府地方官查獲。駐藏大臣琦善將此案上報清廷後,奉旨解赴成都,由四川總督寶興(1776―1848)審訊。後又解交廣東省審理。經訊明查實後,發交澳門荷蘭領事收領,轉交法國領事嚴加管束。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反教會侵略鬥爭。二十七年,法國主教羅類思(?―1871)在上海徐家匯購買土地,集工建造耶穌會總部,當地上百名民眾闖來工地,揚言要阻止並拆毀建築物。這是中國近代最早的因民教糾紛而引起的徐家匯教案。據不完全統計,道光二十六年至鹹豐十年間,東南沿海及內地發生的教案或華洋爭毆事件達幾十起。其中比較著名的有:道光二十八年黃竹岐民教爭毆、青浦教案、鹹豐元年定海教案、六年西林教案等。這時期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特點是:一、因外國傳教士非法潛入內地案引起者最為突出;二、因民教糾紛案引起者數量不多,帶有一定偶發性;三、地方官審理時多數能依照教民作奸犯科應得罪名,俱照定例辦理。
從鹹豐十年《北京條約》簽訂開始到光緒十一年(1885)中法戰爭結束,是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第二個時期,即發展和擴大時期。《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的簽訂,為資本主義列強的宗教侵略打開了全方位的綠燈。從此,教案遍及全國各省,反教會侵略鬥爭風起雲湧。從鹹豐十一年貴州首先驅逐外國傳教士開始,反對外國侵略的怒火,迅速燃遍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江蘇、安徽、廣東、河南、直隸、山東、奉天、黑龍江、內蒙古、雲南、西藏、福建和台灣等省區。發生教案近200起,形成第一個高峰。其中典型的有:鹹豐十一年至同治元年(1862)貴陽教案、南昌教案,同治元年衡州教案,同治二年第一次重慶教案,同治四年、七年兩次酉陽教案,七年第一次揚州教案、台灣鳳山教案,八年安慶教案、八年至九年建德教案,九年天津教案,光緒二年兩次寧國府教案,鄰水、江北、涪州教案。這時期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特點是:一、鬥爭次數猛增,範圍擴大;二、鬥爭的暴力事件明顯增加;三、利用反教輿論動員民眾參加反教會侵略鬥爭;四、鬥爭中心集中在抗法前線的東南沿海和西北邊陲各省,並自發地把反教會侵略鬥爭與保衛邊境鬥爭結合起來;五、清政府採取“殺民謝敵”的政策,地主階級上層人物態度日漸消沉,中小地主成為鬥爭的領導者,下層民眾參加的人數日增。
從中法戰爭後開始至光緒二十年甲午戰前,是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第三個時期,即深化時期。中法戰爭後,中國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急速加劇。外國傳教士公開與中國媚外官吏勾結起來,包攬詞訟,干涉內政,插手外交,加劇了我國日益嚴重的民族危機。各地民眾反教會侵略鬥爭繼續向前發展,並在光緒十六至十七年,以四川、江南、熱河為中心,出現了三個洪峰,形成了第二個高峰。典型的有:光緒十二年第二次重慶教案,十二至十三、十六年大足兩次教案,十三年第一次冠縣梨園屯教案,十五年鎮江教案,十七年蕪湖教案、丹陽教案、無錫教案、宜昌教案、熱河東部教案等。此時期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特點是:一、集中在西南、長江流域、熱河東部,規模比以往更大;二、秘密會社(哥老會及其他會黨)開始在某些鬥爭中擔起領導重任,鬥爭領導權已逐漸轉移到社會下層民眾手中;三、大規模武裝起義和武裝鬥爭已是主要鬥爭形式。
從甲午戰後到義和團運動,是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第四個時期,即高潮時期。這時期,帝國主義列強紛紛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外國傳教士積極參與本國政府瓜分中國的活動。在民族危機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更多的秘密會社參加到反教會侵略鬥爭的行列中來。山東、廣西、四川、湖北等地的人民則自發地把反對教會侵略和反對列強瓜分逐漸結合起來,從而將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發展推向最高峰。這時期著名的有:光緒二十二年曹縣大刀會與曹州教案,二十三年巨野教案,二十四年余棟臣起義、第二次冠縣梨園屯教案、廣西天地會起義,二十四至二十五年沂州教案,二十五年郯城神山教案,以及二十六年北方義和團運動高潮期間衡州教案、諸暨教案、衢州教案、寧海教案等。此時期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特點是:一、明確地提出了“扶清滅洋”的戰鬥口號,這是帝國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成為中國社會最主要的矛盾的反映;二、秘密結社開始成為反教會侵略鬥爭的中堅;三、反教會侵略和反列強瓜分逐步結合起來,終於匯合成為轟轟烈烈的義和團反帝愛國運動。
從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條約》簽訂到宣統三年(1911)辛亥革命前,是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第五個時期,即餘波時期。《辛丑條約》簽訂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清政府完全投入帝國主義懷抱,成了“洋人的朝廷”,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興起。教士和教民瘋狂進行復仇活動,清政府“袒教抑民”。因此,中國人民除了投身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活動外,反教會侵略鬥爭仍在繼續。這一時期著名的有:光緒二十九年桐廬教案和白布起義,三十年施南(恩施)教案,三十一年巴塘教案,三十二年霍山教案、第二次南昌教案等。此時期反教會侵略鬥爭的特點是:一、鬥爭中心從華北移向南方;二、江浙各地的反教民眾仍以“順清滅洋”、“助清滅洋”或“扶清滅洋”為口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北方義和團的影響;三、會黨在鬥爭中起了領導作用。

總結

鴉片戰爭後到辛亥革命前的反教會侵略鬥爭,實為西方資本帝國主義列強對中國實行宗教侵略的產物,始終貫串著帝國主義與中華民族的矛盾,具有侵略與反侵略的鬥爭性質,是近代中國人民反帝愛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顯示了中國人民的強大力量,而且進一步激發了愛國熱情。但也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一面,帶有一定的封建色彩,對當時的社會進步產生某些阻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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