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該法令明確規定:“定興販鴉片者,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借端需索,計贓,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並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李圭:《鴉片事略》卷上)但是,清廷的法令,既未阻遏鴉片的走私入口,也不能斷絕鴉片交易與買賣。因此,法廷又多次申明鴉片禁令。據不完全統計,自乾隆四十五年至道光十九年(1780~1839)的六十餘年裡,清廷及督撫衙門地方大吏先後發過四五十道禁菸令(諭旨和文告)。但是,鴉片非但沒有斷絕,反而從局部蔓延至全國各地;鴉片入口數量從二百箱猛增至二萬餘箱。鴉片能禁絕么?應採用什麼措施防止或減少英國人輸入鴉片?朝野上下很多人對清廷的禁菸主張進行反省。道光十六年(1836)太常寺少卿許乃濟上奏《鴉片煙例禁愈嚴流弊愈大亟請變通辦理折》,以及《奏請弛內地民人栽種罌粟之禁》的附片,正式提出了弛禁鴉片吸食、允許內地民人栽種的弛禁主張。
事件經過
在附片中,許乃濟又提出了允許百姓栽種罌粟、發展土煙,以土煙抵制洋菸的主張。許乃濟認為,禁止中國百姓種煙,利藪盡歸英國商人,得不償失。如果準許百姓種煙,則可以收到禁洋菸之效。“內地之種日多,夷人之利日減,迨至無利可牟,外洋之來者自不禁而絕。”(季平子《從鴉片戰爭到甲午戰爭》)許乃濟對其主張持之甚堅,提醒朝廷早作大計,儘快弛禁。“倘復瞻顧遲回,徒徇虛體,竊恐鴉片終難禁絕,必待日久民窮財匱而始轉計,則已悔不可追”(《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第1冊,第449~452頁)。
值得注意的是,弛禁也不是全面弛禁,“且弛禁僅屬愚賤無職之流,若官員、士子、兵丁仍不在此數”,對官員、士人、兵丁是禁止吸食鴉片煙的。許乃濟的觀點有一錯誤的前提,即吸菸之人皆是莠民,可有可無之人;他們吸菸,對國家無所謂。至於防止白銀外流,以土抵洋的主張還是有合理性的,但其危害性也更大。
早在道光十四年(1834)十月,兩廣總督盧坤就戰戰兢兢地表述了弛禁的主張。他在奏章中歷數嚴禁鴉片、堵截鴉片進口的種種難處之後,斷言:鴉片走私,“勢成積重,驟難挽回。屢經周咨博採,有謂應行照昔年舊章,準其販運入關,加徵稅銀,以貨易貨,使夷人不能以無稅之私貨售賣紋銀者。有謂應弛內地栽種之禁,使吸菸者買食土膏,夷人不能專利,紋銀仍在內地轉運,不致出洋者。其說均不無所見,然與禁令有違,窒礙難行”(《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第166頁)。盧坤是個有著官場經濟的官僚,在奏章中以別人之口說出自己弛禁的主張,即認為這些主張合理,又認為其難於實行。這無非是為了嘗試一下皇帝的態度,以免致罪。但是,他這種圓滑的手法,使其主張無力,沒有引起道光皇帝的重視,只是“令舊禁加嚴而矣”。
影響
從1836年起,清朝統治階級內部出現了一場禁菸與弛禁的激烈爭論。弛禁派以首席軍機大臣穆彰阿和大學士、直隸總督琦善為代表,他們竭力反對禁菸。弛禁派的吹鼓手、太常寺卿許乃濟甚至在1836年6月10日上奏道光皇帝,鼓吹鴉片無害論,說如果要禁也只須禁“文武員弁士子兵丁”,民間販賣、吸食可以“一概勿論”。在清廷官員中,首先上書駁斥許乃濟弛禁論的,是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朱嶟和兵科給事中許球,他們主張對販賣和吸食鴉片者要嚴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