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列舉法

反列舉法,“正列舉法” 的對稱,亦稱“間接列舉法”。確定稅目徵收範圍的一種方法。指凡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的產品或經營項目予以具體列舉,除具體列舉以外的產品或經營項目,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如按照國家稅務局頒發的產品稅稅目注釋規定,“水產品”這一稅目徵收範圍為:“除‘貴重食品’以外的可供食用的水產動植物”。 這就是說,屬於“貴重食品”稅目徵收範圍的水產品,不屬於“水產品”稅目徵收範圍,除此之外的水產品,都屬於該稅目徵收範圍。 這種列舉徵稅範圍的方法就是反列舉法。現行稅制中,確定稅目徵收範圍較少採用這種方法,常採用正列舉法。

確定減稅、免稅範圍的一種方法。指對不允許減稅、免稅的徵稅對象或納稅人逐一列舉,凡屬列舉範圍內的徵稅對象和納稅人應嚴格按規定徵稅,不論發生什麼情況都不能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凡不屬列舉範圍內的徵稅對象和納稅人,如按規定徵稅有困難,可按管理許可權規定,給予適當的減稅或免稅照顧。現行稅制中,部分減稅、免稅項目採用該方法加以規定。如根據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對鍾、表、腳踏車、縫紉機、電風扇、電冰櫃、輕便機車、電度表、糖精等九種產品,除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的減稅、免稅以外,一律不能減征或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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