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去個性化
去個性化是指群體中個人喪失其同一性和責任感的一種現象,導致個人做出在正常單獨條件下不會做的事情。
社會助長表明群體可以喚醒人們的驅力,社會惰化表明群體能分散責任。當喚醒人們的驅力和分散責任相結合的時候,規範的限制就好像消失了。在1967 年,200個俄克拉何馬州的大學生聚在一起,看到一個遭到挫折揚言要從塔上跳下去的年輕學生,他們就一起開始喊:“跳、跳、跳……”結果,這個學生真的就跳下去並摔死了。是群體的力量使這群大學生變得興奮,變得膽大妄為而出現了鼓動別人自殺的行為。實際上如果當時是一個大學生,我們很難想像他會去鼓動別人自殺。像這樣,在某一種群體情境中人們更可能拋開規範限制,失去個人責任感,出現去個性化現象。
比如,在臨時性大群體中,球迷們鬧事,每個人都很少考慮自己行為的適當性,很少考慮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一個老人躺在馬路邊,如果你一個人單獨從他身邊路過,你可能會過去看看他是生病了還是摔倒了,把他扶起。但是,如果你置身子上下班熙熙攘攘的人流之中,你看到老人躺在路邊,可能也不會停下來看看是怎么回事,幫老人一下。“一個和尚挑水吃,兩個和尚抬水吃,三個和尚沒水吃”也是去個性化的例子。可見,去個性化的實質是在群體之中個人責任心、責任感的降低。
去個性化的實驗研究
關於去個性化的研究,最早可以見到的是法國社會學家黎朋於1896 年著<論民眾》一書時提出出的個人在民眾中會失去個體意識。
真正的實驗研究始於本世紀50 年代。1952 年,費斯廷格、佩皮通和紐康姆進行了去個性化的實驗。他們要求各組男大學生在兩種條件下議論自己父母的缺點。一種條件是,被試身戴名簽,互稱名字,在明亮的教室里進行,這是可辨認組;另一種條件下,被試身著長袍,頭戴面罩,只露出眼睛和鼻孔,相互都不知姓名,在燈光昏暗的房間裡進行,這是去個性組。結果表明,去個性組肆無忌憚地數落、辱罵自己的父母,充分表現對自己父母的厭惡與不滿。在各組議論完了之後,以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被試對再次參加議論的喜歡程度,結果,去個性化小組比其他小組對群體成員更加富有吸引力。也就是說,大學生們更喜歡在去個性化的小組裡再次議論自己父母的不是。
1970 年,津巴多對去個性化做了進一步的實驗研究。他將女大學生四人組成一組,告訴她們,為了研究移情作用,要求她們對隔壁房間的兩個女生實行電擊。與費斯廷格等人的設計類似,一組是去個性化組(穿上特大號白色實驗服,戴上頭盔,不稱姓名),一組是可辨認組(直呼姓名,戴姓名標籤)。在實施電擊之前,讓被試聽將被電擊的兩個女生的談話錄音。其中的一組聽起來是舉止文雅,心地善良,討人喜歡的(她說自己的工作是教育智力遲鈍的兒童,現時還在支持自己的未婚夫攻讀醫科學校);另一個聽起來是自我中心、令人討厭的(她說她特別討厭猶太學生)。結果,去個性化小組實施電擊的時間平均為900毫秒,可辨認組成員平均使用電擊時間是470毫秒,前者是後者的2倍。實驗進行 20次,當進行到第10次電擊時,兩個女生掙脫了綁在手上的皮帶,但又都被被試重新綁好,繼續完成後10次電擊。在後10次電擊中,去個性化組對兩人的電擊時間都延長了,而可辨認組則區別對待,延長了對討厭者的電擊,卻縮短了對善良者的電擊。津巴多根據這項研究認為去個性化有兩個重要特徵,一個是群體成員的匿名性,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匿名者,別人認不出來自己;另一個特徵是責任分散,責任分布在群體的每個人身上,由大家承擔,個人責任喪失。因此,一向被認為是文質彬彬的女大學生,在去個性化的條件下也會做出電擊自己同學的殘忍行為。
去個性化研究的意義
去個性化的研究為解釋暴力行為和反社會行為找到一條途徑。去個性化是一切不道德行為、暴力行為、反社會行為發生的條件之一。
例如,研究表明,大城市偷盜、搶劫等各種反社會行為增加的原因之一,是城市人口密集、流動性大,人們彼此直接接觸較少,因此同鄉村人相比,城市人匿名性更大,去個性化程度更高,因而犯罪率也更高。津巴多把一輛汽車置於紐約市區街道旁,用望遠鏡在遠處觀察結果發現,在26小時內,汽車上的冷卻器、收音機、雨刷、汽油桶等所有容易拆卸的都被偷走了。而且都是穿著整潔的白人幹的。而在小村鎮放同樣l輛汽車長達九天,除去有一天下雨,一位過路人把開著的引擎蓋子蓋好之外,無人碰它。
要使人們的行為更加符合社會行為規範,使人們循規蹈矩,遵紀守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儘可能減少去個性化的程度,使責任分工明確,處在他人的監督之下,使每個人都難以逃避自己的責任。比如,各行各業的人們有一些職業服裝,軍人要穿軍裝,警察要穿警服,學生要穿校服,戴校徽,這相當於給每個人貼了個標籤。一名警察穿上警服走在街上,面對歹徒行兇,就很難袖手旁觀;大學生帶上校徽,在很多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和責任就有了更多的約束。如果不安排值日生,教室里就沒有人擦黑板。如果不僅安排了值日生,而且把值日生的名字每天寫在黑板上,情況就會完全不同。
去個性化的原因
在去個性化的研究中,津巴爾多作出了突出的貢獻。為什麼在群體中會產生去個性化現象,可能的原因如下:
匿名性
根據津巴爾多1970 年的研究,群體處於激勵性的、心情紊亂的刺激狀態下,尤其是群體成員不易被識別的情境下,易使成員產生去個性化。當群體成員穿著統一的服裝時,個體被淹沒了,被匿名了,即發生制服效應( uniform effect)。津巴爾多發現,實驗室穿戴白色外套和頭套的女性被試,比穿著普通衣服、佩有姓名的身份牌的女性被試,在實驗中對受害者(由實驗助手所扮演)施以更長時間的電擊(其實是假電擊)。可見,匿名可能會導致無克制的攻擊。匿名性( anonymity)是指個人在去個性化的群體中隱藏自己個性的一種現象,它往往由去個性化引起。因為個體覺得自己是一個匿名者,別人不知道自己的“廬山真面目”,做出違反社會規則的行為不會被人發現,這樣就助長了個人的冒險心理,表現出乎常不敢表現出來的行為。某些犯罪團伙(如三K 黨、販毒團伙、恐怖組織)的反社會行為及攻擊行為,往往就具有匿名性。
責任分散
一個人在單獨行動時,往往能從道德倫理和社會規範準則的角度考慮自己的行為,盡力避免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或法律的制裁。可是在群體中,其成員就會感到反社會行為是以整體的形式出現的,責任落到群體身上,或者分散到每個個體身上,個人不會承擔對群體行為的譴責。同時感覺到“法不責眾”,即使懲罰也是懲罰群體,而不會懲罰自己,因而責任感大大降低,產生了所謂的責任分散效應。
群體的淹沒性
即去個性化者的主觀狀態。群體中成員的活動往往並不是以個人的身份出現的,而是具有群體的意義,以群體的形式出現,這樣群體就淹沒了個性,而且群體成員越是無個性特徵,他們的自我感覺越少,行為也就越缺乏自我控制。研究表明,讓去個性化的男大學生對一個無辜受害者施以電擊(其實是假電擊),然後要求他們將自己在實驗過程中的體驗描述出來。去個性化的被試認為自己情緒穩定,自覺性不夠。由於群體的淹沒,減少了個體的自覺性,表現在行為上具有衝動性、無約束性與破壞性,因此他們可以肆元忌憚地為所欲為,匿名的暴徒往往無惡不作。可以說,犯罪群體規模愈大,其成員愈容易喪失自我意識,變得兇殘無比,喪心病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