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主案

4月14日上午在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開審,55歲的陳獨秀踏上法庭時,記者發現他“兩鬢已斑,須長寸許”,但“面色紅潤,已無病容”,而且“四周瞻顧,態度自若”。當審判長問他:“何以要打倒國民政府?”他回答:“這是事實,不否認。至於理由,可以分三點,簡單說明之:(一)現在國民黨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無發言權,即黨員恐亦無發言權,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中國人已窮至極點,軍閥官僚只知集中金錢,存放於帝國主義銀行,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此為高麗亡國時的現象。(三)全國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十九路軍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濟。至所謂長期抵抗,只是長期抵抗四個字,始終還是不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政府之義務。”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開庭,旁聽者人滿為患,有些是從上海、無錫、鎮江各地趕來的,法庭無地可容,門外擠滿了人。等檢察官控告完畢已是下午一點四十五分,陳獨秀當庭抗辯:“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他的書面辯訴狀說得很清楚,國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所謂亡國是指外族入據其土地、人民和主權,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派的政權而代之,不能說是“亡國”,所以“危害民國”不成立。民國之所以叫民國,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國,以別於專制君主國。所謂“叛國”,刑法上有具體說明,即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泄露機密罪。如果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那又何必屏棄法國路易十六的“朕即國家”說。如果說在野黨反抗不忠於國家或侵害民權的政府黨,而主張推翻其政權,就是“叛國”,則古今中外的革命政黨無不曾經“叛國” 國民黨也曾“叛國”矣。 他指斥——“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權利,高居人民之上,視自己為諸葛亮與伊尹;斥人民為阿斗與太甲。日本帝國主義方挾‘武力征服’政策對待吾國,同時國民黨政府亦挾同樣態度以臨吾民。”他表示自己力爭的只是體現民主共和國實質的人民自由權利,力爭的是實現普選的國民立憲會議,力爭的是民主制擴大到歷史的最高階段。現在和將來,他本人都沒有篡奪民國為“黨國”的企圖,“試問誰為‘危害民國’?”
他進一步反駁,如果說人民發言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個人,就是有罪,那么兩千年前周厲王有監謗之巫,秦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那時當然沒有言論自由。20世紀的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該有這樣的怪現象。如果認為宣傳共產主義就是“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就是“危害民國”,歐洲中世紀專橫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異教徒、科學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豈不是重見於今日的民國,那不是正好證明日本人所謂的“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不是污衊嗎?
接著,仗義而來的章士釗起立為陳獨秀辯護,雄辯滔滔,長達53分鐘。他指出,本案首先當區分言論與行為,“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即使是應付緊急狀態的特別法規,也未見這樣的規定,所以起訴書的指控,“無中無西,無通無別,一切無據”。反對或攻擊政府,進一步推翻或顛覆之,這是行為。即便指控陳獨秀主張暴動,“既未越言論或理想一步”,與緊急治罪法上的“行為”含義迥然不同,以行為而論,斷無科罪之理。何況國家與主持國家的機關(即政府)或人物,屬於截然不同的範疇,如果說以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
當章士釗辯護時說,陳獨秀早已被共產黨所開除,實際上是與“國民黨最前線之敵人為敵”,說他“與國民黨取犄角之勢”也無不可。這當然是律師有意做的有利於他的辯護。但陳獨秀當庭聲明,章律師的意見是他從法理上說的,與他本人的政治觀點不符。
陳獨秀、章士釗的辯護,“政府不等於國家”等觀點通過大江南北各新聞媒體廣為流傳,章士釗旁徵博引、洋洋萬言的辯詞,文采斐然,受到讀者的注目。各地報紙論壇上出現了與他唱和的聲音。 當年5月1日胡政之創辦的《國聞周報》第10卷第17期發表了一篇詳盡的《陳獨秀案開審記》。陳獨秀本人的辯訴狀當時也有一種14頁的單行本流傳,後面還有“獨秀”的簽名。亞東圖書館當年出版的《陳案書狀匯錄》,共102頁,收入了起訴書、判決書、陳獨秀的自辯詞、章士釗的辯護詞、程滄波對他們辯詞的反駁、章士釗回應程滄波的文章等。此書汪原放經手付排、付印,他記得印了一千冊,有些大學的法學專業馬上將此書作為參考書。這些都為歷史留下了忠實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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