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博帕爾污染案

1986年9月,印度政府和受害者向博帕爾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聯合碳化物公司為50萬人的生命、健康及收入損失賠償30億美元。 1987年9月,博帕爾地方法院又要求美國公司自阿案件審理期間先給受害者支付2.7億美元的“暫時救濟”。 1988年4月,中央聯邦高級法院裁定,要求美國公司為受害者支付1.9億美元的“暫時賠償”,但當事人不服,抗訴到印度最高法院。

印度博帕爾污染案是歷史上最大的工業污染事故的賠償損害案件。1984年12月3日,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帕爾市的農藥廠,發生爆炸,毒氣泄漏,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傷亡慘重,損失巨大。事故發生後,印度政府與受害者的律師向美國法院提起了訴訟,指控聯合碳化物公司未安裝足夠的安全設施,對事故又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6.5億美元。美國公司提出事件發生在印度,應由印度司法機關處理。1986年5月12日,美國紐約聯邦法院法官裁定該案應在印度審理,將案件推出。1986年9月,印度政府和受害者向博帕爾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聯合碳化物公司為50萬人的生命、健康及收入損失賠償30億美元。公司不接受,並提起反訴,稱引導、政府和中央聯邦政府允許和鼓勵在工廠周圍存在非法的居民點,對很多人受害負有責任。1987年9月,博帕爾地方法院又要求美國公司自阿案件審理期間先給受害者支付2.7億美元的“暫時救濟”。而公司堅持認為毒氣泄漏為雇員蓄意破壞造成,不同意支付“暫時救濟”金。1987年12月1日,法院又收到印度監察總長對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農藥廠及公司21位總裁的犯罪指控,認為公司犯有殺人、造成嚴重傷害、殘殺動物的罪行。1988年4月,中央聯邦高級法院裁定,要求美國公司為受害者支付1.9億美元的“暫時賠償”,但當事人不服,抗訴到印度最高法院。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裁定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向印度政府賠償4.7億美元,撤回了30億美元的索賠要求和對美國公司的刑事犯罪指控,了結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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