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2011年9月20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的申請、項目的審核、項目資金撥付、監督檢查、附則6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會,賽里木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各類政府性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監督管理及跟蹤問效,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及自治州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綜合利用、專業化發展、品牌建設、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以及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場開拓等方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及自治州的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自治州財政局負責自治州各類專項資金的撥付工作,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績效考評,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
自治州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自治州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自治州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的申請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五)所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六)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申報項目資金指南所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範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水平、職工人數、上年財務狀況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材料(納稅情況將作為獲得項目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五)企業所在縣市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的認定資料。
(六)企業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出具承諾。
(七)專項資金指南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項目的審核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准或備案等許可手續。
第九條 自治州各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及自治州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當年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支持重點及使用方案,會同自治州財政局組織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口岸)企業按屬地關係向本縣(市、口岸)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州直企業直接報自治州各項目主管部門、州財政局。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口岸)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在本縣(市、口岸)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申請工作,並對申請企業的資格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聯合上報自治州項目主管部門和州財政局。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州財政局建立項目審查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等方面的人員,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四章 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列入自治區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的項目,在財政廳將項目預算(撥款)下達自治州財政後,自治州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到項目承擔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根據項目進度及建設情況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情況提供項目開工報告、項目進度報告及項目完工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自治州財政局收到相關資料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第41號令)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州、縣(市、口岸)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各級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於項目資金使用不合規的企業,連續兩年不得申報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自治州財政局和各項目管理部門、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當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工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後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項目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的時間。
第二十條 自治州財政局和各項目管理部門可委託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本級預算安排的新型工業化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程式,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支持工業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辦法的通知》(博州政發〔2005〕48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州財政局和自治州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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