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J.

博丹,J.

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出身於中產階級家庭,青年時期就讀於圖魯茲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檢察官及法國三級會議代表,曾任阿朗松公爵的侍從秘書,受到法國國王恩寵。博丹一生勤奮好學,除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占星學、地理學及物理、醫學均有較深造詣。政治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國家論六卷集》。

博丹,J.

正文

博丹,J. 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出身於中產階級家庭,青年時期就讀於圖魯茲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檢察官及法國三級會議代表,曾任阿朗松公爵的侍從秘書,受到法國國王恩寵。博丹一生勤奮好學,除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占星學地理學物理醫學均有較深造詣。政治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國家論六卷集》。
博丹和N.馬基雅維利一樣,開始用人的眼光看待國家政治問題。他的主權理論以家長制為出發點,認為家庭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擁有最高主權由若干家庭及其財產組成的合法政府。在一個家庭中,子女必須順從父親,妻子必須服從丈夫,國家如家庭一樣,所有的立法行政權力只應歸屬一個中心。這箇中心或者是一個君主,或者是一個集團,他們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便是國家的“主權”。主權是對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它是一種永久性的絕對權力,政府可以更換,主權永遠存在,法律體現主權,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並使國家合法化。主權的內容包含立法、宣戰、媾和、任命官吏及要求臣民效忠服從等多種權力。博丹第一次區分了國家類型和國家管理形式。他以主權的歸屬作為劃分政體的標準,將政體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3種類型。並根據權力繼承的合法性和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把每種政體劃分為合法、僭主和叛亂3種管理形式。博丹稱讚合法的君主政體,是各種政體中最穩定合理的形式。
博丹的主權學說和政體分類原則,為反對分裂、對抗貴族、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對西方政治學有一定的影響。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