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東湖區審計局

(五)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財務收支的審計調查和建設項目的審計。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八)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財務收支的審計調查和建設項目的審計。

簡介

根據《中共東湖區委、東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東湖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東發〔2010〕9號),保留東湖區審計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區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責任。逐步提高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比例,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四)加強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結算(工程直接造價)的審計監督,逐步推行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工程總投資)審計和固定資產投資效益審計。
(五)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財務收支的審計調查和建設項目的審計。對村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區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定全區性審計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全區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辦(管理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街辦(管理處) 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財政投資和以區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結算(工程直接造價)。逐步推行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工程總投資)審計和固定資產投資效益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省、市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他審計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提高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比例,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按規定對村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財務收支的審計調查和建設項目的審計。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參與審計領域的內外交流活動,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負責推進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安全、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的黨群、監察、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負責機關審計信息化建設;負責內外聯繫(包括與特約審計員的聯繫)與綜合協調;承擔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審計工作規劃;檢查審計項目計畫和授權項目計畫的執行落實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監督審計法及相關法律規範的執行情況;覆核和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對全區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全區內部審計信息化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財政投資和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牽頭起草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組織審計與區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區委部門、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紀檢監察機關、區人民法院機關、區人民檢察院機關、區公安分局機關、區工商在線上關、區人民團體機關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政府教科體、文化、環保、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各街辦(管理處)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環境保護、民生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以及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承擔區委、區政府臨時交辦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之外的審計事項。組織審計以區財政投資和以區財政投資為主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結算(直接造價)和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工程總投資)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結算(直接造價)和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審計(工程總投資);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政府發展改革、城建、房管、城管和區城投公司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公證審計報告;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

經濟責任和經貿審計科

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行政規章草案;組織對全區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審計區政府企業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對村級財務收支的審計調查;對村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協助辦理區紀檢監察和檢察、公安等機關調查事項。
紀檢組。為區紀委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東湖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行政事業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審計師1名。

附則

本規定由東湖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東湖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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