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市、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市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參與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察、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
(十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指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十四)負責涉及國土資源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縣(區)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主要工作的協調和政務督辦;負責局規章制度建設和工作規則的制訂,牽頭組織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組織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書、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辦公自動化管理、指導檢查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牽頭組織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和局機關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等。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分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局機關、事業單位和分局幹部的考核考察、選拔任用、調整配備和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地礦等行業的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的評聘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分局做好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幹部教育培訓、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和手續辦理等工作。
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編制落實年度財務預算,編報年度財務決算,組織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市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管;指導局屬單位、分局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機關經費及政府土地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和下撥國土資源分局的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幹部離任審計;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財務年報的匯總工作;負責局機關公費醫療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和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事宜;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考核;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政策研究;指導監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國土資源重要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接待涉及國土資源工作的來訪人員,接收來訪信件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規劃處
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環質保護和監測規劃;編制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管;負責建設用地規劃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和重點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國土資源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和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
耕地保護處
組織研究擬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並負責實施;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監測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建設用地規劃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國土資源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地轉用有關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組織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儲備庫的建設;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工作。
地籍管理處
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條件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用地地勘測定界的管理工作和單位用地登記的實施和管理;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地籍資料的整理、建檔及日常套用管理工作;指導轄縣及直屬分局開展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土地分等定級,擬定土地估價標準;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
土地利用處
負責擬定全市有償供地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和抵押的統一管理;負責承辦全市城鄉建設用地依法須實行有償使用的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土地市場;組織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進行國有土地的收購、儲備、經營工作;組織發布各類有償建設用地信息,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的量化和處置工作;對作價入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中小企業及私營、民營企業有償用地的管理工作;跟蹤檢查各類有償供地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組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負責承辦全市城鄉建設用地依法可以批准劃撥的土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統一的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負責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私房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參與建築工程用地中的矛盾協調工作;負責承辦劃撥用地的檔案、圖紙、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統計工作,對轄縣國有土地劃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礦產開發管理處
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辦全市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出讓、轉讓的審批、登記、發證;依法調處採礦權糾紛;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備,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備表及礦產資源年報的編報和礦產儲備動態管理;參與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核准停采或閉坑礦山礦產儲備;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組織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會同有關部門對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儲備評審機構管理,承辦礦產儲備審核認定工作。
地質環境處
負責實施地質勘察工作標準、規程、規範;承擔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地質勘察工作,實施地質勘察行業管理;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察評價;負責有關地質勘察項目的立項審查、申報;組織擬定保護地質環境、預防地質災害管理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勘察、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組織認定有重大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的地質環境論證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
行政審批服務處
負責對採礦權人中途歇業進行審批;負責對礦山企業承包租賃進行審批;負責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利企便民服務中的複雜事項進行預受理和收件;負責對登記發證收費;負責參加九家聯審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審批。
局屬單位
直屬分局
東湖分局、西湖分局、青雲譜分局、青山湖分局、紅谷灘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高新開發區分局、桑海開發區分局、灣里分局
一、負責轄區內地籍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內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轄區內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以及轄區內單位使用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承擔轄區內土地變更調查、統計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承擔轄區內個人用地地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及保管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的建設用地管理工作。協助市局做好涉及轄區內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用的報批組織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農民個人建房用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受市局委託獨立或配合市土地儲備中心承擔轄區內集體土地徵用的具體事務。
三、負責轄區內土地利用規劃和耕地保護方面的工作。負責組織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在本轄區內的實施管理工作;在市局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有關其它專項規劃;配合市局抓好耕地占補平衡的有關工作,包括耕地面積增減等動態變更情況的掌握、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面積的確定等;協助市局做好轄區內建設用地規劃預審和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前的現場勘察、土地分類、委託測量、現狀圖示繪及其它上報材料的組織。
四、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按時上報有關統計數據。
五、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內法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管理;承擔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徵收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協助市局做好轄區內地質災害調查與防治工作,以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監督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內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的動態監察工作,配合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對轄區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負責本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管理工作。
八、根據市政府洪府發[2003]49號檔案精神, 昌東工業園、民營科技園的產業用地由青山湖分局實行對口服務, 昌南工業園的產業用地由青雲譜分局實行對口服務。
九、各分局管轄範圍,原則上以市委市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範圍為準。
十、完成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土地儲備中心
一、在市局領導下,受市政府委託,對因產業結構調整的企事業單位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和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調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透明進行收購;
二、依法收回閒置、荒蕪及逾期未開發的土地使用權,沒收違法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對城市經營性用地所需的增量用地以及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預征;
四、根據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場需求,將進行儲備庫的土地適時交回政府壟斷的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土地出讓;
五、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進行首期開發,使用儲備地塊達到熟地出讓條件;
六、協助政府做好儲備土地出讓的準備工作;
七、完成市局交辦的工作。
執法監察支隊
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受理對土地和礦政、礦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履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土地、礦產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指導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的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
地產交易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與礦產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交易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目標;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組織和承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會、拍賣會、招商會和信息發布會;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流轉、租賃、招商、合作、入股等供求信息,提供交易、洽談、展銷場所和商務服務;開展土地使用權交易代理、業務諮詢等中介服務業務。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南昌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繫南昌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單位,並受南昌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承擔全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地質環境整治的事務性工作;提出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占補平衡的措施並負責有關項目的實施;參與編制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的規劃、計畫,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對縣、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進行指導;開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諮詢、服務及評價,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資源調查,協助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
檔案信息中心
負責全局系統國土資源檔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全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提供國土資源檔案及信息服務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局
南昌市南昌縣國土資源局
南昌市新建縣國土資源局
南昌市安義縣國土資源局
南昌市進賢縣國土資源局
領導介紹
陶志黨組書記、局長
工作分工: 主持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兼管土地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地產經營發展中心。
徐榮麗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工作分工: 協助黨組書記、局長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
陳獻忠黨組成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耕地保護處、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開發經營中心;協助局長分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徐侃黨組成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地籍管理處、地質環境處、礦產開發管理處
黃先蘭黨組成員、地產經營中心黨支部書記
工作分工: 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分管局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機關團委、機關婦委會;主持地產經營發展中心全面工作。
吉偉偉黨組成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土地利用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吳國清黨組成員、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土地儲備工作;主持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
黃親偉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安義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工作分工: 主持安義縣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裘小勇黨組成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處、檔案信息中心、地產交易中心。
徐海平總規劃師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處、土地測繪工程公司。
單位地址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