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大常委會職責為: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區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9)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長、主任的任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10)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1)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3)決定授予區級的榮譽稱號;
(14)行使區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