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12日印發。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7〕8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十三五”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桂發〔2015〕15號)、《中共南寧市委員會關於貫徹中央和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南發〔2016〕3號)及中央和自治區、南寧市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和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和南寧市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支持我市各縣(區)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具體包括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等。

第三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資金整體效益,具體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

第四條 堅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統一的原則,充分利用精準識別結果,增強扶貧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使扶貧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管理

第五條 南寧市財政根據全市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本級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增列的專項扶貧預算不低於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量的20%。

第六條 縣(區)財政應當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當地扶貧開發,並切實加大投入規模。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應按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寧區按15%以上,其他縣(區)按10%以上增列專項扶貧預算。

市、縣(區)資金投入情況納入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內容。

第七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貧困縣(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村傾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第八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塊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觀因素指標、政策因素指標和績效因素指標三部分構成:

(一)客觀因素指標主要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貧困村個數(包括國有貧困農場、林場個數,下同)、貧困程度等反映貧困狀況的客觀指標;

(二)政策因素指標主要包括: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扶貧開發政策規定、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貧困少數民族發展及扶貧專項工作要求等;

(三)績效因素指標包括: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包括脫貧摘帽情況)、財政扶貧資金支出進度和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區)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財政扶貧資金專項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第九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財政局和市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林業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進行適當調整。具體如下:

(一)客觀因素補助額度根據該縣(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貧困村指標占全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貧困村的比例計算應得補助額度。

(二)政策因素補助額度由南寧市按照扶貧開發政策規定、項目資金性質、承擔工作任務等因素直接確定。

(三)績效因素補助額度由南寧市在綜合考評各縣(區)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財政扶貧資金支出進度和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區)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情況等方面績效指標結果及排名的基礎上確定。

(四)相關因素指標數據採集以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檔案,市委、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統計局、扶貧辦等相關部門正式公布的數據為依據,確保數據採集過程公開公正、規範透明。

第十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別由南寧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並按南寧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報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區)應當按照中央、自治區和南寧市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目標,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對象發展生產及村集體經濟。圍繞培育和壯大當地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鄉村旅遊業,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冷鏈、倉儲物流等新興扶貧產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良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林)業生產技術等。

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各縣(區)結合項目特點、實際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但補助內容要與項目建設內容相銜接,補助標準要與現行的農資價格、生產經營的物化成本相適應,並確保產業扶貧項目扶持貧困對象覆蓋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對象改善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較多的非貧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上述基礎設施項目補助標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應儘可能與其他部門實施的同類項目補助標準相銜接。

(三)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農村貧困戶“兩後生”和青壯年勞動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教育、參加勞動力中短期技能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具體補助內容和標準按自治區扶貧辦和自治區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四)支持向扶持對象提供金融服務。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及直接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專業大戶等扶貧貸款實行貼息;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農業自然災害風險,對願意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貧困戶幫助其支付農戶應負擔部分的保費支出。

(五)扶貧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縣(區)原通過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本條規定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區),由縣(區)級按照貧困縣(區)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有關政策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縣(區)級財政解決。南寧市不再另行安排項目管理費或工作經費補助。

項目管理費應當實行分賬管理,由縣(區)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籌用於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南寧市和縣(區)級主管部門開展扶貧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管理和資金監督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開支。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區),南寧市不再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由各縣(區)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年度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和實施計畫、資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各縣(區)要充分發揮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脫貧攻堅規劃與行業規劃的銜接,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貧困縣(區)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情況列為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縣(區)級扶貧資金安排使用要以精準識別和建檔立卡數據為依據,進一步最佳化扶貧項目設計,瞄準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並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確定資金安排方向,確保扶貧資金到村到戶、精準高效。

第十六條 在不違反中央、自治區和南寧市相關政策情況下,各縣(區)應當結合實際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充分調動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撬動更多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一)鼓勵民眾自主組織實施。對產業扶貧項目資金,應當大力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補助方式,以鼓勵和引導貧困戶和直接帶動貧困戶生產經營的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按有關規定自主發展生產。

除中央、自治區和南寧市對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外,凡以農民自願出資為主體、以農民為直接受益對象、技術要求不高、單個項目投資額在自治區和南寧市確定招投標限額以下且以財政補助資金為引導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等公共基礎和公共服務類設施項目(包括財政扶貧資金補助額度在50萬元以下的貧困村、庫區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積極推行民辦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確保全全規範的情況下,各縣(區)應儘量簡化項目審批和實施程式、降低項目實施成本。凡項目初步設計(包括概算)已經發展改革或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正式批覆的項目,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再進行概算評審;凡項目概算已經財政評審且招標控制價未超過評審審定金額的項目,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再進行招標控制價評審;總投資規模低於100萬元的項目,不再開展財政評審。

(二)充分放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槓桿效應。充分利用扶貧貸款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獎補和保費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相關主體發展產業,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更好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放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應。

(三)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凡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組織有能力承擔的扶貧項目規劃編制、項目評估﹑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第三方監督、技術推廣、信息提供、扶貧培訓等工作和項目,均可通過公開、透明﹑規範的程式交給社會組織承擔。

(四)支持加快農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地積極穩妥建立健全農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分支機構,發展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對貧困戶保證保險保費予以補助,降低扶貧貸款風險。

(五)堅持擇優扶持。優先支持脫貧願望強烈、產業帶動能力強、資金使用規範高效的貧困戶和經營組織,以及減貧效果好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七條 南寧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南寧市預算安排情況及時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市本級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資金檔案或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及時下達資金,並抄送南寧市主管部門。

(一)對中央、自治區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市財政局在收到自治區財政廳檔案後10日內下達各縣(區)。

(二)對南寧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南寧市主管部門應在市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後10日內完成下達。

(三)對南寧市有關部門整合用於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的項目資金,南寧市主管部門應在市人大批覆部門預算後30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後10日內完成下達。

第十八條 對自治區和南寧市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區)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同級主管部門;縣(區)級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從扶貧項目庫中選取項目,擬定資金使用計畫或分配方案報本級政府審批後執行,切實加快執行進度。

(一)各縣(區)收到自治區、南寧市提前下達資金額度的,應當按提前下達的額度編入本級下一年度預算,並在本級人大批覆預算後20日內落實分配方案,確定扶持的具體對象、項目和金額;收到自治區、南寧市下達當年資金檔案的,應當在收到檔案後20日內落實分配方案,確定扶持的具體對象、項目和金額。上述資金分配方案應當及時報自治區、南寧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各縣(區)落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有關情況納入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內容。

(二)縣(區)級主管部門要將上年結轉資金列入當年一季度用款計畫,上年結轉資金應在當年6月底前使用完畢。結轉資金在結轉使用1年後仍未使用完畢的,財政部門在次年不予辦理結轉,並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級財政。自治區、南寧市下達的扶貧結轉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並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按來源收回自治區、南寧市財政;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收回本級財政統籌使用。

(三)縣(區)級主管部門是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完善扶貧項目庫建設,組織項目實施,及時掌握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項目推進和資金支出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契約約定按時完成項目施工,確保完成扶貧資金年度支出任務。縣(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加快資金撥付速度,加強資金監管,實時監控扶貧資金支出進度,督促同級主管部門落實支出責任。

各縣(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納入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內容。對當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結轉結餘率(含列支結轉部分,下同)大於8%的,在分配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將按大於8%部分的金額予以等額扣減。

對按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考核支出進度時不允許扣除。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相關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縣(區)級財政部門加快資金撥付和加強資金監管。

(二)市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市財政局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對所管理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進行跟蹤管理和專項抽查,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台賬,督促縣(區)級主管部門加快扶貧項目實施和扶貧資金支出進度,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南寧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

第二十一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實行按時報送制度。

縣(區)級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南寧市和當地扶貧開發政策以及自治區、南寧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並送同級財政部門。縣(區)級財政部門匯總後在資金下達後60日內將資金使用計畫上報自治區、南寧市財政和扶貧部門。資金使用計畫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各縣(區)於每年6月、12月將調整後的計畫報自治區、南寧市財政和扶貧部門備案。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責任單位、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時間計畫、資金用款計畫等內容,並作為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參考依據(以最終報備的計畫為準)。

第二十二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

縣(區)級扶貧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按照項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項目實施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並落實績效管理的各項要求。

(一)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縣(區)級主管部門必須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建設(扶持)契約書或協定,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作為報賬審核的依據。

(二)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縣(區)級主管部門必須組織竣工驗收。實行預撥或按進度撥款的項目,應當組織階段性驗收。

(三)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除第十六條規定可免除的項目外),按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或招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通過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的扶貧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和工程質量復驗制度。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滿1年後,經縣(區)級主管部門復驗未發現質量問題後,再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按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經復驗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縣(區)級財政部門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該工程維修費用,並按項目建設契約書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復驗無質量問題、縣(區)級主管部門出具工程復驗報告2個月後,項目實施單位仍未提出撥款申請的,縣(區)級財政部門可將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結餘資金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扶持對象、支持項目、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額度等重要內容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在縣(區)、鄉、村(行政村)三級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告公示內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金報賬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並堅持資金、項目相一致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確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款專用。扶貧項目實施單位依據項目實施計畫和項目施工進度,提出支付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縣(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出具意見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縣(區)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縣(區)級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牽頭組織開展項目檢查驗收,對資金撥付申請及憑據的真實性、合規性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審核意見負責。

條件成熟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鄉級報賬制。縣(區)級財政部門須會同同級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鄉級報賬制的實施範圍、報賬程式、監管辦法等,報自治區、南寧市財政和扶貧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區)級財政部門應當以正式批覆的項目資金安排使用計畫、項目實施單位撥款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縣(區)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項目驗收結果等為依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和程式撥付資金。

(一)項目實施單位和縣(區)級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採取工程竣工決算後一次性報賬或按工程進度撥付(預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分次申請撥付資金的,單個項目申請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二)經撥付申請人申請和縣(區)級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縣(區)級財政部門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預撥比例由各縣(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預付資金在項目報賬時抵扣。預撥和按進度撥付的資金總額合計原則上不超過應付該項目補助總額的80%,對屯級道路、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貧搬遷、扶貧產業開發等4類脫貧攻堅項目,竣工後可撥付至項目監理部門審定完成投資的90%(不超契約價),剩餘部分待項目驗收合格並經縣(區)級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再按照有關程式結算撥付。

(三)項目資金撥付後,有關部門審計或檢查發現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且按規定應當追回、收回或扣減補助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下達追回、收回或扣減資金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檔案要求積極主動追回資金。因主管部門管理不當導致資金損失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扣減其當年或下一年度扶貧資金額度。竣工決算審計可不作為扶貧項目完工報賬結算的前置條件,但市、縣(區)要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申請撥付資金的項目,必須將項目列入當年審計工作計畫。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申請以項目實施單位為基本單位,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向縣(區)級主管部門提出撥付(預撥)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實施單位為縣(區)級主管部門或縣(區)級主管部門委託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區)級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階段性驗收或竣工驗收,對資金撥付申請和相關附屬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核,按規定對項目資金有關內容進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驗收時)後,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縣(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內容應當包括:對項目實施進度及效果審核情況、對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核情況、項目資金公告或公示情況、同意撥付資金的意見等。

公告或公示有異議的,縣(區)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經核查無誤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

(三)縣(區)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主管部門提交的審核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和程式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縣(區)級主管部門受理資金撥付申請時,應當根據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一次性告知並督促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作為正式申請檔案(或申請表)的附屬檔案。

(一)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項目實施單位資金撥付申請檔案或申請表(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2.承擔扶貧項目建設任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3.項目建設(扶持)契約書;

4.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建設預算表(指工程建設類項目);

5.工程監理契約書(指需要實行項目工程監理的項目);

6.項目支出有效證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資、工程款的原始憑證和增值稅發票(對由貧困戶自主實施建設的項目,符合代開發票條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持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代開相關發票);給扶持對象的現金或實物補助發放表(現金補助發放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補助金額、銀行支付憑證,現金補助必須通過“一卡通”直接兌付;物化補助發放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物資名稱、規格、數量等,須由領取人、經辦人、監督人簽字)等;

7.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單;

8.向縣(區)級主管部門提交的工程竣工請驗報告、工程竣工決算表;

9.經有關各方當事人簽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護責任書;

10.縣(區)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出具的工程復驗報告;

11.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已撥付項目補助資金的收據。

(二)採取一次性申請撥付資金的,應提供第1-9項材料。採取分次申請撥付資金的,在申請預撥項目啟動資金時應提供第1-5項材料;在按項目建設進度分階段申請撥付資金時應提供第1項和第5-7項材料;在項目完工報賬結算時應提供第1項和第5-9項材料;申請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時應提供第1、10和11項材料。

各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和項目報賬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單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和最佳化。

第二十八條 申請資金撥付的項目或項目實施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資金:

(一)項目未列入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畫的;

(二)項目開支內容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

(三)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證明檔案和憑據的;

(四)項目實施單位擅自調整項目計畫和項目建設內容的;

(五)項目實施單位申請撥付金額超過應予補助額度的;

(六)其他按規定不應予以撥付資金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區)級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撥付函;對符合撥款條件的申請,縣(區)級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時提出資金撥付申請或申請缺少相關證明材料的,縣(區)級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及時完成資金撥付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 採取使用扶貧資金進行貸款貼息的項目,具體報賬程式和辦法由當地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金融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原始憑證等項目支出有效證明材料原件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保管,並作為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

縣(區)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申請撥付台賬,並對項目單位報賬時提交的原始憑證原件驗證後複印留存,以備查驗。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開,並作為南寧市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重要因素。

南寧市扶貧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績效考評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對上一年度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考評。

縣(區)級財政及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自評,並及時向南寧市扶貧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報送自評報告。

第三十三條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行通報約談制度。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主管部門定期通報各縣(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支出進度。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成效差、支出進度滯後或不按要求統籌整合扶貧資金的縣(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託扶貧、財政部門對其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南寧市其他主管部門也應會同自治區扶貧部門建立相應的扶貧資金通報約談制度,加強行業指導和監督。通報和約談情況作為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內容。

各縣(區)政府應建立健全扶貧資金通報約談制度,細化扶貧資金支出和使用目標任務,落實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分析制度;牽頭建立扶貧資金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改進監管措施,糾正違規行為;組織扶貧資金檢查,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所監管職能作用,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對審計檢查結果進行運用。

(二)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扶貧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管、動態監測和年度績效評價;建設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動態監測相關信息系統;完善落實扶貧項目資金管理重要事項報備報告制度;建立完善民眾舉報受理制度,及時受理舉報事項;配合審計、財政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進行整改;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監管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充實審計力量,提高審計效率,重點檢查扶貧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統籌整合情況,著力揭露和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各級審計部門可將扶貧資金審計內容統籌納入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財政收支審計等各類審計項目中,實現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的審計全覆蓋。扶貧資金審計的具體覆蓋頻率和實現方式,由縣(區)級審計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但在“十三五”期間每年至少進行1次扶貧資金專項審計,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情況,同時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各縣(區)應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落實整改責任,並將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對整改落實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和鼓勵貧困民眾、第三方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構建常態化、多元化的監督體系。

(一)縣(區)級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立項、實施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必須吸收受益地村幹部(不少於2人)和貧困戶代表(不少於3名)參與。

(二)各縣(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財政扶貧資金和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竣工結算(決算)審計等。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報賬結算的有效證明。

(三)各縣(區)應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公眾投訴舉報平台,鼓勵社會公眾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對民眾投訴和舉報事項,原則上應在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投訴或舉報民眾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將扣減其當年績效考評分數及次年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額度。

(一)擠占、挪用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滯留應當下撥的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歸位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處罰、處分,對違規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況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審核工作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三)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九條 使用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項目實施單位和個人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造成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由南寧市主管部門責成有關縣(區)級主管部門將相關單位或個人列入扶持黑名單,3年內不得安排其承擔扶貧項目或給予扶持補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由行業主管部門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305扶貧”相關科目的財政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辦法,並報自治區、南寧市財政和扶貧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區)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辦法,應當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式、安排重點、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式、監督管理程式和要求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財政局會同市扶貧辦、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23日南寧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印發的《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背景意義

(一)創新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現實需要

根據精準識別結果,南寧市在“十三五”時期,要完成40.6萬貧困人口、421個貧困村、4個貧困縣(區)的脫貧摘帽,任務十分艱巨。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扶貧開發逐漸進入啃硬骨頭的攻堅拔寨期,脫貧摘帽難度更大、成本更高,對扶貧資金的需求也更迫切。這就從客觀上要求我們創新財政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提高扶貧資金有效供給,只有這樣才能為各項扶貧開發事業提供充足的財力保障。

(二)強化扶貧資金監管力度,是加大財政扶貧投入的必然要求

財政扶貧資金規模的大幅增長,帶來了扶貧項目數量的攀升和監管難度的加大,過去單一的監督方式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要想確保資金安全,就必須從制度上架起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高壓線”,完善監管體系、創新監管舉措、落實監管責任,使扶貧資金真正惠及扶貧對象。

(三)改革扶貧資金管理模式,是實現縣(區)級政府權責統一的應有之義

根據“四到縣” 的制度要求,縣(區)政府是脫貧攻堅的責任主體。要激發縣(區)政府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落實主體責任,就要將更多的權力下放到縣(區)一級,實現縣(區)政府的權責統一。同時也更有利於發揮縣(區)政府對扶貧工作的信息優勢,提高資金使用的精準度和總體效益。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7個章節,分別是總則、資金預算與分配管理、資金使用管理、資金撥付管理、資金報賬管理、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附則;共43條。制定的思路和原則是儘量簡化程式、加強監督、實現扶貧資金運行的“安全”和“高效”。

(一)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定義

南寧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和南寧市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支持我市各縣(區)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具體包括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等。

上述資金均適用於《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南寧市原出台的其他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的相關檔案中與《管理辦法》規定不符的,均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準,以避免出現標準不一、政出多門的情況。

(二)完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和分配機制

1.明確提出各級財政年度扶貧資金預算的增量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南寧市本級、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按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寧區按15%以上,其他縣(區)按10%以上增列專項扶貧預算,將財政扶貧投入機制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2.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式。

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分配因素調整為客觀因素指標、政策因素指標和績效因素指標三類。其中,客觀因素指標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貧困村個數、貧困程度等3個直接反映各地脫貧摘帽任務量和實現難度的客觀指標,以體現扶貧資金精準使用的原則;政策因素指標包括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扶貧開發政策規定、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貧困少數民族發展及扶貧專項工作要求等;績效因素指標主要強調扶貧開發成效、資金使用績效、涉農資金整合成效和審計檢查結果在資金分配中的雙向激勵作用。

(三)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模式

1.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同時設立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在正面清單中,列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可用於5個基本方向,即: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貧困對象發展生產和村集體經濟、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貧困對象改善生產生活設施條件、扶持貧困對象提高技能、支持向扶持對象提供金融服務、必要的扶貧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支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縣(區)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扶持貧困對象提高技能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安排。

在負面清單中,列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可支出的9項內容,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區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開支。

2.充分給予各縣(區)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權。

明確規定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區)級。南寧市不再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各縣(區)可以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年度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和實施計畫、資金整合方案等,按照規定的基本方向和要求,自主選擇確定扶貧項目,自主調配切塊下達的扶貧資金,真正做到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和脫貧成效精準。

另外,對扶貧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各縣(區)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實際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對扶貧產業的補助標準,各縣(區)應儘量與產業項目內容、經營成本相適應;基礎設施項目補助標準也應儘可能與其他部門實施的同類項目的補助標準相銜接。

3.鼓勵民眾自主組織實施扶貧項目。

對產業扶貧項目資金,各縣(區)應當大力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補助方式。對以農民自願出資為主體、以農民為直接受益對象、技術要求不高、單個項目投資額在招投標限額以下的、以財政補助資金為引導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等公共基礎和公共服務類設施項目(包括財政扶貧資金補助額度50萬元以下的貧困村、庫區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各縣(區)應當積極推行民辦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4.簡化評審環節。

總投資規模低於100萬元的項目,不再開展財政評審。

5.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在扶貧資金分配方面,各級主管部門是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的牽頭部門,負責從扶貧項目庫中科學選取項目、擬定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要及時告知主管部門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並配合做好資金分配工作。

在扶貧資金使用方面,縣(區)級主管部門是加快資金執行進度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完善扶貧項目庫建設,組織項目實施,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契約約定按時完成項目施工。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資金,加快資金撥付速度,督促主管部門落實支出責任。

(四)最佳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和報賬流程

1.簡化資金申請撥付流程。

一是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資金撥付只需經過三個環節。第一,由項目實施單位向扶貧主管部門提出撥付(預撥)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第二,由扶貧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階段性驗收或竣工驗收,對資金撥付申請和相關附屬檔案材料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對項目資金有關內容進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驗收時)後,向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第三,由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提交的審核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和程式撥付資金,財政部門不再對申請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覆核。

二是為進一步加快扶貧資金審核報賬速度,允許條件成熟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鄉級報賬制,但縣(區)級財政部門須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鄉級報賬制的實施範圍、報賬程式、監管辦法等,報自治區和南寧市財政和扶貧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不再將竣工決算審計作為申請資金撥付的必備條件。各縣(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項目報賬前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或是先予以撥付資金再進行審計,以避免出現基層審計人員不足導致無法及時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延誤資金撥付的現象。

2.明確申請資金撥付的相關證明材料。

以清單的形式直接列明報賬所必須的11項基礎材料,並明確不同報賬形式所需要的報賬材料。其中,一次性報賬需提交9項材料;申請質保金只需3項材料。材料清單中列明的內容,僅僅是對資金撥付申請證明材料的基礎要求,各縣(區)可以根據各自對扶貧資金監管的需要和具體項目情況,在材料清單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和細化。

3.允許各縣(區)向扶貧項目預撥部分啟動資金。

預撥比例由各縣(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但預撥和按進度撥付的資金總額合計原則上不超過應付該項目補助總額的80%,對屯級道路、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貧搬遷、扶貧產業開發等四類脫貧攻堅項目,竣工後可撥付至項目監理部門審定完成投資的90%(不超契約價)。

(五)建立健全扶貧資金全方位監督體系

1.建立通報約談制度。

南寧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主管部門定期通報各縣(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支出進度。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成效差、支出進度滯後或不按要求統籌整合扶貧資金的縣(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託扶貧、財政部門對其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南寧市其他主管部門也應會同扶貧部門建立相應的扶貧資金通報約談制度,加強行業指導和監督。通報和約談情況作為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內容。

2.強化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責。

一是要求各級審計部門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充實審計力量,重點檢查扶貧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統籌整合情況。二是鼓勵審計部門將扶貧資金審計內容統籌納入審計計畫項目中,同時要求縣(區)審計部門在“十三五”期間每年至少進行1次扶貧資金專項審計。三是要求各縣(區)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落實整改責任,並將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3.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一是落實公告公示制度。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扶持對象、支持項目、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額度等重要內容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在縣(區)、鄉、村(行政村)三級進行公告、公示。二是強化貧困民眾就近監督作用。縣(區)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立項、實施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必須吸收受益地村幹部(不少於2人)和貧困戶代表(不少於3名)參與。三是引入第三方監督機構。鼓勵各縣(區)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財政扶貧資金和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竣工結算(決算)審計等。四是要求各縣(區)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公眾投訴舉報平台,民眾投訴原則上需在60日內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天。

4.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處罰力度。

一是對擠占、挪用扶貧資金,滯留應當下撥的扶貧資金或未按要求追回、歸位扶貧資金的縣(區),扣減其次年扶貧資金分配額度。二是對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扶貧資金,違反規定分配扶貧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使用扶貧資金或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從嚴處罰,對違規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降級或撤職、開除、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三是對使用扶貧資金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造成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項目實施單位和個人,由縣(區)主管部門將其列入扶持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安排其承擔扶貧項目或給予扶持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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