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14年7月23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相關消防職責。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教育、文化、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消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用於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助消防公益事業。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應急聯動機制和消防信息共享機制。國土、規劃、建設、住房、氣象、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安排專門時段、版塊無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廣播、視頻、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七條
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月。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維護;鄉鎮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維護;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負責供水區域內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
第九條
對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防火和滅火要求的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棚戶區、商品集散地以及生產儲存居住一體化的區域和場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防範措施。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築和地下公共建築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規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難器材,並通過標識牌、圖片或者視頻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築,應當設定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稚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要求的,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校外學生託管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民用建築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第十一條
營業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使用明火的部位應當設定自動滅火裝置,其燃氣或者燃油管道上應當設定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第十二條
室內娛樂場所應當設定在建築物地上一至三層。需要設定在四至六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防火規範的特殊要求。
禁止在高層建築周邊和撲救場地上空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禁止在地下建築和已經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接入城市應急聯動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且不得擅自關閉、拆除。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改(擴)建、變更場地和用途以及進行室內裝修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作出設定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書面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對占用、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勸阻、要求改正,對不聽勸阻、不予改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無相關單位進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產權人、使用人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地下區域應當根據需要配備通風、排煙、應急通信和應急照明等滅火救援裝備。
軌道交通地下區域的廣告等附屬設施應當採用不燃材料。
第十八條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場所的防火間距內建設建(構)築物。
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第十九條
道路維修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因緊急情況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的,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前,應當先經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建設單位在申報審核時,應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抽查,並作出審核決定。
其他不在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業務範圍的建設工程,其消防設計檔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審查。
第二十一條
依法需要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自查驗收,其消防設施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現場檢查測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材料、消防自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
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組織救援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應當設定專用標誌、安裝警報器和警示燈,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時,參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車(艇)管理。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場所的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其依法享受特殊工種的工資、福利待遇。
志願消防隊隊員在工作時間參與消防訓練、救援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剋扣工資、福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與交通、衛生、環保、氣象、地震、測繪、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有關單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制度,根據國家標準以及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儲備相關裝備、物資。
第二十六條
因滅火救援需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車輛、器材和其他物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滅火救援結束後,應當立即返還,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在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妨礙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可以依法實施清除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相關部位或者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的;
(二)可燃物資倉庫和生產、儲存、裝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生產、儲存、裝卸、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安全距離內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部位和場所進行生產經營。
當事人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後,可以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災隱患、不合格消防產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標準的建築材料等信息。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並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託,查處適用簡易程式的消防案件。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信用信息徵集服務機構納入信用檔案。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配置逃生避難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設定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設定自動滅火裝置和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地下建築和已經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未接入城市應急聯動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或者接入後又擅自關閉、拆除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在固定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非固定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產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臨時查封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4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南寧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廖洪濤,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唐斌出席會議。《南寧市消防條例》於明日起施行。《條例》針對目前我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液化石油氣安全、物業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審批改革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捷運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我市軌道交通1號線將於明年6月投入使用。《條例》多處對軌道交通消防安全進行了明確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負責軌道交通運行的單位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條例》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城市應急聯動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此外,軌道交通地下區域應配備通風、排煙、應急通信和應急照明等滅火救援裝備。軌道交通地下區域的廣告等附屬設施應採用不燃材料。
《條例》還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場所的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
高層建築禁用瓶裝液化氣
市民較為關注的燃氣安全問題也被寫入法規。《條例》規定,禁止在地下建築和已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那么,我市是否已實現高層建築煤氣管道全覆蓋了呢?據了解,我市現有高層建築大多數都具備了使用管道燃氣的條件,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極少數高層建築也在抓緊實施配套管道燃氣改造當中。
法規實施後,那些還沒有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築該怎么解決煤氣使用的問題?內司委負責人在對《條例》的解讀中表示,對確實暫時不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的高層建築的用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做燃料的,在實踐中只要符合《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要求,就不按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燃放孔明燈最高罰五百元
每年中秋節、國慶節前後,市政府或警方都會發布通告,勸止市民燃放孔明燈,但公園裡和邕江邊還是能看到燃放孔明燈的市民。今後,有關燃放孔明燈的問題有了法律依據。《條例》規定,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或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對於銷售的,在固定場所的由工商部門、在非固定場所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於燃放的,由城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
近年來,城市年均開工建設項目多,而消防部隊技術審核幹部少,繁重任務與短缺警力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消防行政審批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條例》對此也做出了改革。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人解釋,首先在消防設計審核方面,《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對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抽查,並作出審批決定”。
其次,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方面,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建設單位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這意味著,今後消防部門辦理審批項目將實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制度。
業主須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市民林女士抱怨,自己居住的小區里經常有業主將電動車或雜物停放、堆放在消防通道內。今後,該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物業應當對占用、堵塞或封閉消防通道等行為予以勸阻、要求改正;對於不聽勸阻、不予改正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無相關單位進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產權人、使用人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消防救援是一項危險性極高的工作。救援人員受傷了,該由誰來買單?《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
相關新聞
經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南寧市消防條例》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上午9時,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消防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
會上,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內司委、法工委,市消防支隊等相關部門代表回答媒體代表的提問。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用於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的救助、撫恤問題,對積極參與救火的人員給予鼓勵和補償,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根據《條例》規定,今後消防部門辦理審批項目將實行技術審查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首先,在消防設計審核方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抽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其次,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方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材料、消防自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經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形式審查、現場抽查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針對南寧市正在進行的軌道交通建設,《條例》也進行了規範。《條例》還規定每年11月為南寧市消防安全宣傳月,並明確規定了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及公共運輸運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義務。並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