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是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註冊,由南寧市經濟委員會籌建,於2005年12月30日成立。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南寧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南寧市民政局。
協會的宗旨是:以鑄造南寧市企業信用為己任,以塑造南寧企業誠信守約新形象為目標,提高南寧市企業綜合競爭能力和自身融資能力;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努力促進我市的信用建設,為打造 “誠信社會”、“信用南寧”、“和諧南寧”而奮鬥。
協會的主要業務有:對具有良好信用的會員企業的融資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優先向金融部門和擔保機構推薦,幫助解決企業貸款、融資遇到的問題;幫助會員企業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提升會員企業的信用水平;宣傳信用知識和信用建設意義,開展信用知識的培訓工作;組織會員企業開展信用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交流、相互幫助和協作;建立會員企業的信用檔案,推進信用信息網路建設,與各部門協商、合作,達到信用信息共享;在法定範圍內向社會提供會員企業信用信息,接受社會和會員單位的諮詢並提供服務;幫助會員企業建立內部信用制度,推進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接受會員的委託組織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工作;加強會員企業的信用自律,規範會員企業的信用行為;維護信用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協會地址:南寧市桂春路3號廣西民族出版社3層
會員管理
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入會、退會制度
為了規範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入會、退會管理,根據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入會制度
(一)入會條件
1、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監督管理;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的企業;
4、在過去五年中無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涉嫌重大違法經濟案件行為。
(二)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近三年財務報表、法人代表證、身份證複印件;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退會制度
(一)違反協會章程,經勸說後仍不改正,勸其退會,協會出具書面退會通知,並收回會員證;
(二)逾期1年不繳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將作自動退會處理,協會出具書面退會通知,並收回會員證;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工商部門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予以退會處理,協會出具書面退會通知,並收回會員證,且三年內不準入會;
(四)有重大違法經營活動被行政處罰或因重大信用問題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退會處理,協會出具書面退會通知,並收回會員證,且三年內不準入會;
(五)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混亂,在經營過程中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予以退會處理,協會出具書面退會通知,並收回會員證。
(六)會員也有自動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會理由,經理事會批准方可退會,退會會員必須交回會員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社會信用建設,完善信用體系,規範信用中介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信用中介機構、信用企業及相關組織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非營利性自律的社會組織,經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鑄造南寧市企業信用為己任,以塑造南寧企業誠信守約新形象為目標,提高南寧市企業綜合競爭能力和自身融資能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努力促進我市的信用建設為宗旨。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南寧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南寧市民政局。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住所:南寧市桂春路3號廣西民族出版社3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有:
1、對具有良好信用的會員企業的融資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優先向金融部門和擔保機構推薦,幫助解決企業貸款、融資遇到的問題;
2、幫助會員企業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提升會員企業的信用水平;
3、宣傳信用知識和信用建設意義,開展信用知識的培訓工作;
4、組織會員企業開展信用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交流、相互幫助和協作;
5、建立會員企業的信用檔案,推進信用信息網路建設,與各部門協商、合作,達到信用信息共享;
6、在法定範圍內向社會提供會員企業信用信息,接受社會和會員單位的諮詢並提供服務;
7、幫助會員企業建立內部信用制度,推進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接受會員的委託組織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工作;
8、 加強會員企業的信用自律,規範會員企業的信用行為;
9、維護信用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法人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企業的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在過去五年中無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涉嫌重大違法經濟案件行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 會員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五)推薦會員發展對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宣傳本協會的宗旨,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逾期1年不繳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或被吊銷或註銷工商營業執照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章程,經勸說後仍不改正;
(二)有重大違法經營活動被行政處罰或因重大信用問題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混亂,在經營過程中資產負債率達100%以上;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設7名理事,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資深人士組成,理事會設會長和副會長各一名,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聘請有關領導、專家為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協會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五)審定會費標準;
(六)審議並通過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決策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任免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審議企業的入會申請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制定協會管理辦法;
(八) 組織對企業的信用資質進行評審,向金融等部門推薦包括貸款融資等方面業務的項目;
(九)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協會理事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提供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三)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負責受理入會申請;
(四)負責協會日常資金的管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利息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支出:
(一)學習、交流、會議和宣傳培訓費用;
(二)涉及公共信用有關業務的費用;
(三)常設機構的辦公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經營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協會收取的會員會費,經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0 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