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糧食局

(十四)承擔全市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並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供應。 (十六)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市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繭絲綢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擬訂全市繭絲綢行業國內外貿易的發展規劃,協調繭絲綢行業貿、工、農產業化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國際經濟合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我市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國際經濟合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市商務和糧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戰略建議;負責商務和糧食的行政調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承擔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中組織實施的協調職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第三方物流發展,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編制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指導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促進城鄉市場一體化發展。
(四)承擔牽頭協調全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生豬屠宰活動、特殊流通行業、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以及美容美髮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六)擬訂促進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導對外貿易行業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的業務工作,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牽頭負責發展服務貿易的相關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進出口情況的統計工作。
(八)擬訂應對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的對策措施,加強與自由貿易區、港澳台地區的商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九)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等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牽頭開展對外貿易調查、產業損害調查和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和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做好涉及本地區企業反傾銷案件信息統計工作,建立信息報送系統,評估國外反傾銷對本地區出口貿易的影響。
(十)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促進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全市外商投資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出境就業等,承擔境外投資管理的責任,組織管理我市承擔的國家對外援助任務,管理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目下外國政府對我市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二)管理我市赴境外舉辦的各種商品交易和經貿推介活動,指導監督管理以南充市名義在境內舉辦的各種商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十三)規劃全市商務和糧食系統電子政務、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推動電子商務發展。
(十四)承擔全市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並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供應。負責全市糧食餘缺調劑,指導市內糧食銷售工作,開展糧食流通的合作交流。
(十五)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代儲企業、中央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及國家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市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十七)擬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項目;擬訂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和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套用。
(十八)指導全市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省、市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
(十九)制定商務和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商務和糧食行業的職業教育,指導下屬學校的改革和管理。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繭絲綢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擬訂全市繭絲綢行業國內外貿易的發展規劃,協調繭絲綢行業貿、工、農產業化發展。
(二十一)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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