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和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鄉鎮規劃職責、村莊規劃職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以及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市規劃和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鄉鎮和村莊的規劃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職責劃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不再保留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五)加強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建立本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擬訂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地方性政策並監督執行。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工作;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承擔貫徹執行市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根據委託管理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中心。
(十一)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級建設民間組織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的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二)承擔房地產的行政管理職責。
(十三)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督查督辦、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文稿草擬與審核、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機關後勤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種專項資金;承擔局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財稅、價格政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落實;組織局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信訪科)
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報批;指導全市建設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承擔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的有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信訪件的受理和來訪人員的接待。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科
指導縣(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工作;指導縣(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縣(市)房地產市場建設;指導縣(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負責有關企業和機構的資質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房地產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完成市政府交辦的房地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建築管理科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監督執行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外來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的資質管理;參與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活動的行政執法。
(六)城市建設科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燃氣、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各類地下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的審批工作;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設計與科技科(節能牆改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市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九)風景園林科(市園林綠化管理局)
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的具體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審核報批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十)房屋徵收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範性檔案、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查。
(十一)行政審批科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管理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業企業、單位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二)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南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 37名,紀檢監察單列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五、其它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關於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基本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能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為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加。
2.與市水務局有關職責的分工。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改造由市水務局負責,其建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向市水務局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兩部門要建立協商配合機制,確保工作無縫連線。
3.工程建設行業的地方標準發布方面的職責分工。工程建設行業的地方標準由南充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
(二)市公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市規劃和建設局管理調整為市交通運輸局管理。
(三)原市規劃和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含市城市規劃區內市屬建管所)整體劃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南充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充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督查督辦、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文稿草擬與審核、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機關後勤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種專項資金;承擔局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財稅、價格政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落實;組織局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信訪科)
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報批;指導全市建設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承擔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的有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信訪件的受理和來訪人員的接待。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科
指導縣(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工作;指導縣(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縣(市)房地產市場建設;指導縣(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負責有關企業和機構的資質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房地產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完成市政府交辦的房地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建築管理科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監督執行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外來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的資質管理;參與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活動的行政執法。
(六)城市建設科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燃氣、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各類地下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的審批工作;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設計與科技科(節能牆改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市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九)風景園林科(市園林綠化管理局)
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的具體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審核報批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十)房屋徵收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範性檔案、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查。
(十一)行政審批科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管理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業企業、單位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二)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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