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原則
便民,簡單地說,就是方便人民民眾。國家機關要為人民民眾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便民就是要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和獲得行政許可,降低行政許可的成本。便民原則是我國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訴訟、複議、仲裁等制度中,都體現了便民原則。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其工作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因此,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方便人民民眾辦事。但是,過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也出現了實施行政許可的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人民民眾辦事難的情況。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制度上解決問題。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本法把方便人民民眾辦事作為一項原則規定下來。具體要求有:一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對行政許可申請還應當儘量做到當場受理、當場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二是公開辦事程式和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場所公示。三是推行集中受理和統一受理。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視窗”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儘量減少“多頭審批”。四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民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