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築業協會

南京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由南京地區(含外地來寧) 建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按照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全團體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由南京地區(含外地來寧) 建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按照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全團體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建築業協會成立二十五年來,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四項職能,以服務企業為宗旨,積極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引導企業找準市場定位;調查、收集、分析本行業存在的問題及難點,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理輪研究講座活動,幫助企業培養人才、提高素質;組織開展各項年度評優評獎活動,促進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出版會刋,建立網路平台,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弘揚先進、樹立典型,努力推動南京建築業不斷向前發展。
南京建築業協會現有會員 263 家,基本涵蓋了南京市所在大中型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協會相繼設立了質量分會、安全分會,積極參與行業管理,進行市場調研、制定規劃、組織培訓、開展質量安全教育活動、培育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會的整體工作水平不斷提升。
南京建築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自我約束,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專業分會

南京建築業協會質量分會

南京建築業協會質量分會是南京建築業協會設立的南京地區建築行業質量管理的專業分支機構,是南京地區建築企業和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其主要會員單位有南京地區的國家、部、省、市、縣(區)屬建築安裝施工、建設監理、房地產開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等企業和建設工程設計、勘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等事業單位。
質量分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提供雙向服務,推進南京地區建築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南京地區建築工程質量,造福於社會和人民。
質量分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權力制、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公機構,負責處理分會的日常事務和具體工作。

南京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

南京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是南京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經南京市建工局寧建工字[2000]190號和南京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寧民社[2002]20號文批覆,於2002年3月28日成立。其主要職能是:開展安全管理調研,建議制定地方性安全法規;參與組織、推薦各級文明工地的評選,組織經驗交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接受委託對安全技術進行鑑定,幫助企業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促進南京建築工程安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安全分會成立以來,圍繞重點舉辦各種類型培訓班和安全技術講座,為提高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技術素質,提高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做出了貢獻,為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了前提條件;多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國內、國際的學術交流;多次向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安全分會推薦“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之最”、“全國建築安全文明工地之最”、“施工安全文明工地”、“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目前主要承擔南京市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培訓考核;“三類人員”延期審批;繼續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換證)審批工作。
南京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堅持以雙向服務為宗旨,較好地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
安全分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安全分會地址:南京市解放路南路八寶東街1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京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Nanj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N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南京地區從事建築的相關的企業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市場、會員與會員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積極參與行業管理,培育、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號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在江蘇省南京市解放南路八寶東街1號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引導企業找準市場定位,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市場競爭力;
(二)調查研究會員單位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企業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和建築市場管理,根據上級要求開展經批准的各項評優活動,促進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依法經營,維護職業道德;
(五)研究探討行業管理和企業運行內涵,引導、推動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六)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
(七)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八)出版會刊與簡訊,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弘揚先進、樹立典型,不斷增強商會的活力;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組織各種維權活動。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且從事建築業的企、事業單位;
(四)依法成立的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企業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審核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優先獲取本協會編輯的會刊、信息等資料;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七)退會。
每一會員單位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稿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如企業自動退會後,再要求參加本會活動,需書面說明情況,並補齊歷年欠交會費,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調整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住建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負責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秘書長、各分會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超過規定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宜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參與研究分支機構人選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選派政治素質好、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捐贈;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計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民非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應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住建妾、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根據協會實際工作情況決定工作人員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住建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資產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終止;
(一)因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
(二)因分立、合併等原因撤銷。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住建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在市住建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住建要指定。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住建委監管,在新的協會設立後,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協會,或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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