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該學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農業科技工作者,樹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實施科教興農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農業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農業科學技術與農村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南京地區農業現代化作出貢獻。同時,要為農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理事會
第六屆理事會組成人員(2009年1月12日——)
共有26名理事,其中常務理事9名(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
理 事 長:安開根 南京市科協副主席
副 理 事長:周光宏 南京農業大學校長
鄭建初 江蘇省農科院副院長
於建宇 南京市科委副主任
方中友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主任
秘 書 長:麻茂勝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調研員
副 秘書長:李友生 南京農業大學人事處處長
周建濤 江蘇省農科院科技服務處處長
李 奇 南京市科委農村處處長
理 事:劉衛東 金陵科技學院副院長
蔣留青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漁政處處長
馮 萍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園藝處處長
施澤平 南京市農業委員會質量處處長
郁志芳 南京農業大學食品科技學院教授
毛久庚 南京市蔬菜所所長
陳傳翔 南京市蔬菜所副所長
徐 生 南京市農業技術推廣站副站長
季國軍 南京市農業科學研究所所長
伍冠鎖 南京市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書記
焦 龍 江寧區農業局局長
李文昌 六合區農業局副局長
秦建良 溧水縣農業局副局長
孫玉亮 高淳縣農技推廣中心副主任
湯春華 棲霞區農業局副局長
李正福 雨花台區農業局副局長
楊興國 浦口區農業局副局長
歷任領導
1964年4月24日, 首屆理事會,理事長為梅籍芳1978年12月, 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宋永年1985年12月24日,換屆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王緒仁為理事長1991年3月20日, 換屆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王緒仁為理事長1997年7月, 換屆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朱泰山為理事長2003年9月10日, 換屆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安開根為理事長2009年1月12日, 換屆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安開根為理事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南京農學會。英文譯名 Nanjing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縮寫NSAS。
第二條:本學會性質:南京農學會是南京地區農業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南京市發展農業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農業科技工作者,樹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實施科教興農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農業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農業科學技術與農村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南京地區農業現代化作出貢獻。同時,要為農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第四條:本學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依靠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按照章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協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農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市農林局。
第六條:南京農學會會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東路41號(市政府大院)38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針對本市農業發展重點和攻關任務,進行科學研究,組織學術討論、科學論證和技術考察。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和內部學術交流刊物。
(二)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採用多種形式推廣先進農業技術,開展農業科技服務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三)接受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優秀論文評選、成果鑑定、標準制訂及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四)開展科技諮詢、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五)根據農業現代化和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講座、報告會、培訓班等,提高農業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舉薦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先進科技成果、科普作品,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優秀會員,促進學會事業的發展。
(六)反映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關心和維護農業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他們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凡擁護本學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一)凡具有助理農藝師、助理工程師、實習研究員、助教以上職稱者;
(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農業科技人員;
(三)在縣、鎮(鄉)經過多年工作並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農業科技人員以及具有突出成就的農民技術員;
(四)熱心和積極支持農學會工作的各級農業領導幹部;
(五)熱心學會事業發展和支持學會工作的農業企業家和生產管理人員。
二、單位會員
凡與我會專業有關,並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學術團體等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積極支持學會工作者,可接受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本會入會程式是:(一)由會員本人提交申請。(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方能參加本會。單位會員,需經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四)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
(五)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八)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單位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二)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被剝奪政治權利者,會藉自然取消。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專業委員會、縣(區)農學會及會員比較集中的單位按一定名額選舉產生,上屆常務理事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學會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或科技工作中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以及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同時應注意吸收科技企業家和實業家參加理事會。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三)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五)審議、批准成立新的專業委員會和會員入會;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七)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作工作和財務狀況的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進行表彰獎勵活動;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八條: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召開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或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均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學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成立的各專業委員會,是本學會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其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及主任委員會職能與本學會相同。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收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本學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檢查、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或團體、單位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有關部門下撥的課題研究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自購的資產歸學會所有,由本學會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因故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南京農學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