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上晁村

南上晁村,夏縣的南大門,距廟前鎮政府2.5公里,東靠中條山,山中自然沙資源豐富,前山沿杏、桃、柿子、棗樹成林,山腳下八眼深水井滿足村民生活用水和農田灌溉。村南緊靠運三高速公路,村口一級公路橫穿南北接於運三高速和運城南環繞城公路進入口,交通便利全村面積2.5萬㎡,270戶,1300口人,分布在兩個自然村,四個村民小組。

基本信息

發展

村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有新農村建設的構想和計畫,96年進行舊村改造,根據新農村建設標準,由村委統一規劃村民舊房改造,東西三條主街道長500米、寬18米,南北8條巷道各長140米、寬9米,整個構成“井”字型,新班子上任後進一步完善村裡的街道硬化,村門口新建花園,硬化籃球場,安裝體育健身器材,整個村民的住房已基本改造完成,街道整潔衛生,環境優美。

村里沒有企業,集體經濟薄弱,多年來大部分村民在外打工,在家的村民以農作物經濟樹種植和養殖業為主,2005年調整產業結構,將杏、桃種植和養殖業為主導產業。全村杏桃種植面積達到800畝,人均達到0.75畝,養豬場3個,養雞場1個,養羊戶3家,養牛戶2家,人均收入達到 元,村民收入顯著增加。

在黨和國家政策指導下,在各級政府的支持關懷下,大部分村民生活接近小康,在中央新農村建設規劃出台以來,我們村積極回響,從我們村整體來看,水資源豐富,交通便利,村中整體規劃成型,山清水秀,環境優美,具備新農村建設條件。

村規民約

了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創造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設文明衛生新農村,經全體村民討論通過,制定以下村規民約。

一、社會治安

1、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2、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謠惑眾、撥弄是非。

3、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嚴禁替罪犯藏匿贓物。

5、嚴禁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經銷煙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須經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私藏槍枝彈藥,拾得槍枝彈藥、爆炸物品,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6、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道路交通、供電、通訊、生產等公共設施。

7、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

8、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嚴禁損害他人莊稼、瓜果及其他農作物,加強牲畜看管,嚴禁散放豬、牛、羊。

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觸犯法律法規的,報送司法機關處理。尚未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由村委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嚴防山火發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離火滅,嚴禁在將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戶內、村內,定期檢查、排除各種火災隱患。

3、加強村防火設施建設,定期檢查消防池、消防水管,保證消防用水正常。

4、對村內、戶內電線要定期檢查,損壞的要請電工及時修理、更新,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加強村民尤其是少年兒童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體村消防安全知識水平和意識。

三、村風民俗

1、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

2、紅白喜事由紅白喜事理事會管理,喜事新辦,喪事從儉,破除陳規舊俗,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大操大辦。

3、不請神弄鬼或裝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聽、看、傳淫穢書刊、音像,不參加邪教組織。

4、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家族主義。

5、積極開展文明衛生村建設,搞好公共衛生,加強村容村貌整治,嚴禁隨地亂倒亂堆垃圾、穢物,修房蓋屋餘下的垃圾碎片應及時清理,柴草、糞土應定點堆放。

6、建房應服從村莊建設規劃,經村委會和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統一安排,不得擅自動工,不得違反規劃或損害四鄰利益。

違犯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書寫檢討書,情節嚴重的交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四、鄰里關係

1、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2、在生產、生活、社會交往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發揚社會主義主義新風尚。

3、鄰里糾紛,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村調解委調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樹立依法維權意識,不得以牙還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對包辦干涉,男女青年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實行計畫生育,提倡優生優育,嚴禁無計畫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

5、父母應盡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子女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得歧視、虐待老人。

組織機構

織機構 姓名 職務
黨支部 郭青海 支書
馬德卯 副支書
梁健 副支書
馬成義 委員
李德勝 委員
紀檢監督小組 馬雙鎖 組長
裴創業 委員
村委會 郭青海 主任
馬康傑 副主任
馬斌 副主任
馬振奇 委員
衛會芳 委員
監督委員會 馬雙鎖 組長
馬小師 成員
馬明管 成員
裴創業 成員
郭康生 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 馬雙鎖 組長
馬明管 成員
裴創業 成員
民事調解小組 馬建山 組長
馬萬群 成員
馬正學 成員
農廉網查詢室 郭青海 組長
梁 健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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