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特點
1、適用範圍有限。
據《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請辦理協定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契約》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定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定出讓的其他情形。
2、原則
據《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