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出讓的概念
掛牌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於2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託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由交易中心鑑證。
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託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是土地的使用權招標、拍賣以外的又一種公開交易方法。
掛牌出讓的優點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定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