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半議會制

半總統半議會制

半總統半議會制是指一種兼有總統制和內閣制(議會制)特點的國家機構體系模式。它最早出現在戴高樂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國憲法之中,戴髙樂稱它為“半總統半議會制”。學術界還稱之為"半總統制"、"混合制"、"雙元首腦制"等。具有總統制的特點。總統是國家元首,由選民選舉產生,不對議會負責,實際掌握最高行政權,有權任命政府總理和部長等內閣成員,主持內閣會議,並負責公布法律, 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已通過的法律,統帥軍隊等。顯然,這些與美國的總統制很相似。但與美國的總統制也有不同之處,法國總統還有權將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權在徵詢總理和議會兩院議長意見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並享有採取緊急狀態措施的權力等。

特點

總統制

半總統半議會制的主要特徵是:

1)具有總統制的特點。總統是國家元首,由選民選舉產生,不對議會負責,實際掌握最高行政權,有權任命政府總理和部長等內閣成員,主持內閣會議,並負責公布法律, 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已通過的法律,統帥軍隊等。顯然,這些與美國的總統制很相似。但與美國的總統制也有不同之處,法國總統還有權將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權在徵詢總理和議會兩院議長意見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並享有採取緊急狀態措施的權力等。

內閣制

2)又有內閣制(議會制)的特點。總理為政府首腦,領導政府的活動,政府決定並指導國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部門,政府對議會負責,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贊同政府的施政綱領或者總政策聲明的時候,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這顯然與內閣制(議會制)相同。但也有不同於內閣制(議會制)的地方,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會議 員,解散議會的主動權主要在總統而不在總理,而且議會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要比內閣制嚴格。法國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一項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責任。此項動議至少有國民議會議員十分之一的人數簽署才能受理。此項不信任案提出後經過四十八小時之後,才可以進行表決。只統計對不信任案的贊成票,不信任案只有獲得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過半數票才能通過。如果不信任案被否決,這些簽署人在同一會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

總結

不難看出,法國的半總統半議會制雖然兼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更像是總統制的變種,日本有學者稱其為"總統制性質的議會政治"。

實施國家

目前實行半總統半議會制模式的國家除法國外,還有冰島、芬蘭,以及蘇聯東歐劇變後以俄羅斯為代表的大多數前社會主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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