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湖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設定方案〉的通知》(鄂編髮[2009]36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十堰市農業機械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市農業局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賦予行政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二)增加農業機械維修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配合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農業機械主機及配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增加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用油補貼政策職責。
(四)增加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的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二)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擬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畫並督促實施;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
(三)指導農機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機化社會服務,組織協調農機作業生產,負責農機化綜合試點工作。
(四)提出有關設施農業、農用航空、保護性耕作和節水農業裝備等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保護性耕作、秸稈機械化處理等農業機械化重點技術的試驗、示範。
(五)依法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中小型挖掘機、中小型裝載機等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等農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登記備案、核發牌證及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道路外農機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推廣服務,配合上級主管部門擬訂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用油補貼政策。
(七)負責農業機械維修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和作業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示範推廣套用;依法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配合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農業機械主機及配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國家農機化重點項目的立項申請和國家有關農機專項資金、農機補貼資金或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管以及指標分配。
(十)指導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擬訂農業機械化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農業機械參與農業開發和抗災救災工作。
(十一)指導農機系統財務工作、信息網路建設和農機化統計工作,蒐集、整理、分析和傳遞農機化信息。
(十二)負責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農機化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文電、保密、檔案、保衛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後勤工作;擬訂局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工作。
(三)產業發展科。
擬訂提出農機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農機、牧機和植保機械產品結構的調整;負責農機化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參與行業有關價格、稅收、信貸和財政補貼政策和措施的擬訂;負責農機化行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和外經項目資金的綜合管理;負責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用油補貼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和全市農機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管理局各項資金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四)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抗旱排澇固定作業、挖掘機、裝載機、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等農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全市農機企、事業單位的農機作業實施安全檢查,參與重大農機安全事故的處理;負責對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和農用航空進行指導;擬訂農機作業規範、技術標準和農機安全生產政策、安全技術檢驗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機使用管理,規範整頓農機市場;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協調管理農村集體泵站;負責農業機械用油、救災用油的需求預測和供應,負責油料優惠政策的協調和油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農用柴油及補貼資金分配意見;指導農機供油網路建設和經營活動;指導農機節油工作,推廣節油新技術;負責基層農機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農機化統計報表、信息交流。
(五)科教質量科。
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和全市農機科技、教育培訓發展規劃;負責農機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審核、申報和科技開發及新技術、新機具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負責農機產品的及配件的試驗鑑定、技術檢驗、質量監督、認證管理和技術標準擬訂工作;組織開展農機具的專業調查、評估、諮詢活動和農機具的適用性、實用性和安全性研究工作;依法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配合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農業機械主機及配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機維修行業管理和農機行業職業技術技能鑑定工作;組織農業機械化重點科研、推廣項目的調查、論證、立項、申報和重大技術的協作攻關,關鍵機具及技術的引進、開發與推廣;負責農機化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管理;提供農機產品信息;負責農機駕駛、操作、維修和各類農機人員的培訓管理;承擔農機技術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機學會的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