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十九信條

(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一 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二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三 皇帝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四 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五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六 憲政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七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公選之。

八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官。

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非解散國會,即總理大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解散兩次國會。

十 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為限。

十二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宣戰構和,不在國會會期內,得由國會追認之。

十三  官制官規,定自憲法。

十四  每年出入預算,必經國會議決,不得自由處分。

十五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十七 國務員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十八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條至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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