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相信
作 者:李煜興著
叢 書 名:“211工程”三期資助:區域與都市法制研究叢書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7449
出版時間:2009-09-01
版 次:1
頁 數:190
裝 幀:平裝
開 本:16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區域經濟一體化超越了傳統的行政區劃界限,形成跨行政區劃的經濟區域。一體化進程中,行政區域與經濟區域之間的矛盾,歸根結底是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兩種力量之間的矛盾。我國區域一體化實踐中,一種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規劃應運而生。這種區域行政規劃重視政府與市場的雙重推力,融合了“區域化”與“區域主義”兩種區域協作模式。同時,區域行政規劃機制重視區域政府縱向間的協調和區域政府橫向間的協作。
限定區域行政規劃的適用領域、理順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許可權、認定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主體是區域行政規劃編制制定的先決問題。政府問的協調與協作機制和社會公眾的參與機制是區域行政規劃制定過程中的重要程式機制。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是區域行政規劃編制制定的最終歸宿,也是實現區域行政規劃美好願景,體現區域行政規劃編制和制定價值的重要一環。利益分配和利益補償是區域行政規劃制定與實施的核心問題,同時也是區域行政規劃的重要內容。在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過程中,利益關係是政府間關係中最根本、最實質的關係。
作者簡介
李煜興,1978年12月出生於湖北紅安。法學博士,現為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1997年至2004年就讀於武漢大學法學院,先後獲國際法學學士、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至2007年就讀於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比較行政法、區域行政法。
目錄
導論
一、研究緣起與視角
二、研究文獻綜述
三、研究任務、思路與框架
四、研究意義與研究方法
第一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概念界定與現狀分析
第一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界定
一、區域與區域一體化
二、規劃與行政規劃
三、區域行政規劃
第二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實踐模式
一、區域行政規劃分析文本的選取
二、區域行政規劃的類型化
第三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分析框架
一、區域行政規劃的分析類型
二、區域行政規劃的分析模型
三、區域行政規劃的分析緯度
第四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現狀檢討
一、區域行政規劃的個案分析
二、區域行政規劃的問題反思
第二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理論支撐與現實基礎
第一節 新區域主義與區域行政
一、新區域主義的理論主張
二、區域行政興起的背景分析
三、區域行政的具體機制
四、新區域主義對我國的啟示
第二節 我國區域行政的模式、途徑與機制
一、兩種模式:區域化與區域主義
二、兩種途徑:縱向協調與橫向協作
三、我國區域行政的具體機制選擇
第三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度優勢
一、區域行政規劃機制融合市場和政府的合力
二、區域行政規劃兼顧上級權威與地方政府自主性
三、區域行政規劃適應區域協調的制度化與靈活性
四、區域行政規劃是約束區域政府行為的重要機制
第三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適用領域與許可權依據
第一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適用領域
一、經濟學視角下區域行政規劃的作用範圍
二、域外區域行政規劃適用領域之啟示
三、我國區域行政規劃適用領域之整體分析
四、產業實例與區域行政規劃領域的調整
第二節 區域行政規劃的職權依據
一、區域行政規劃合法性的質疑
二、縱向統一式區域行政規劃的許可權依據
三、橫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的許可權依據
四、兩類區域行政規劃的分工
第四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主體
第一節 制定主體的學理研究及其缺陷
第二節 區域行政規劃制定主體的引入
一、區域行政規劃的編制組織形式
二、區域行政規劃制定主體引入的必要性
第三節 區域行政規劃制定主體的認定
一、制定主體的認定要件
二、縱向統一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主體
三、橫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主體
第五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制定程式1
第一節 程式機制與理念革新1]
一、行政規劃制定的一般程式1
二、區域行政規劃制定的特別要求
三、一體化背景下區域行政規劃的再認識1
四、協作式區域行政規劃的程式原則
第二節 政府間的協調與協作機制
一、我國的實踐操作
二、德國的立法與實踐
三、政府協作機制的重構
第三節 公眾參與機制
一、我國的現狀分析
二、德國的制度建設
三、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
第六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機制
第一節 區域行政規劃實施的涵義
第二節 軟硬兼施:區域行政規劃實施的法理基礎
一、性質的認定與區域行政規劃實施1
二、強制性:縱向統一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
三、軟約束:橫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
第三節 實施途徑與制度保障
一、縱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途徑
二、橫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的實施途徑
三、區域行政規劃實施的制度保障
第四節 區域行政規劃實施中的糾紛解決
一、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
二、行政途徑解決
第七章 區域行政規劃的利益補償機制
第一節 利益補償的意義與現狀
一、利益補償的意義
二、利益因素的影響
三、利益補償的現狀
第二節 利益補償的法理基礎
一、利益損益的客觀性與公共性
二、區域公平與均衡發展
第三節 利益補償的基準與原則
一、利益補償的基準
二、利益補償的原則
第四節 責任主體與補償途徑
一、縱向統一式區域行政規劃與財政轉移支付
二、橫向聯合式區域行政規劃與區域利益均衡
結語:推動我國區域行政規劃的法治化
一、區域行政規劃法治化的現實困境
二、區域行政規劃法治化的域外經驗
三、我國區域行政規劃法治化的途徑選擇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帶來了人口和資本的遷移和集中。它的趨勢是農村、農業向城市、工商業遷移和集中,也就是所謂的城市化。
這種城市化進程是全國的普遍現象,即使地處內陸的新疆也不例外。到1998年年末,新疆市鎮總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達到50.1%,城鎮非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達到30.89%。①在我國東南沿海,這種城市化趨勢尤為明顯。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正逐漸成為歷史。
城市是什麼?“交通和通訊、電車和電話、報紙和廣告、鋼筋水泥建築和電梯——總之,這些促使城市人口既頻繁流動有高度集中的一切——正是構成城市生態的組織的首要因素。”②這就引發了城市規劃、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境和都市應急機制等一系列法律問題。
“然而,城市不只是地理學和生態學上的一個單位,它同時還是一個經濟單位”③和一種生活秩序。城市的治理結構和公眾參與,都不同於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