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行政協定研究

區域性行政協定研究

第一節區域性行政協定的主體 第二節區域性行政協定的程式 一、行政協定法的意義

基本相信

作 者:何淵著

叢 書 名:區域與都市法制研究叢書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7609
出版時間:2009-09-01
版 次:1
頁 數:182
裝 幀:平裝
開 本:16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律普及讀物

內容簡介

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權:土地徵收權、規劃編制和執行權、土地使用許可權。其中,有的屬於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屬於相關職能部門。土地徵收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權屬於地方政府,而審批權則屬於中央政府。土地使用許可權屬於地方,但已越發部門化。中央在土地問題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這種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財政管理和監督體制上。其實,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博弈的根本原因,在於已經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現行的制度框架內,尤其在決策程式中還缺乏表達的途徑和機會。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決策程式中有效表達,那么就會在執行程式中通過各種方式表達出來,從而導致在土地管理領域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紛紛擾擾。這就要求,我國應當儘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達機制,改變權力授權方式,從地方政府部門直接負責轉為地方政府的概括負責。應當說,這種變化目前正在悄悄進行,中央已越來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權概括授予地方政府。

作者簡介

何淵,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師,目前在復旦大學政治學博士後流動站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區域法制的協調、行政協定制度、案例指導制度及中國法學研究評價等。已在各級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50餘篇,主持國家級課題2個,省部級課題4個。目前正在主持2008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協定——中國特色的區域法制的協調機制研究”及2007年教育部基金項目“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

目錄

引言
一、研究任務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區域性行政拚議——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現實選擇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模式的選擇——行政權的參與度
一、私法模式
二、公法模式
三、實踐的選擇——公法模式
第三節 路徑的選擇——地方政府的參與度
一、中央政府方案
二、地方政府方案
三、實踐的選擇——以地方政府為主的聯合方案
第四 節機制的選擇——以區域性行政協定機制為主
一、共同訴訟行為
二、示範法
三、立法機關的協調
四、實踐的選擇——以區域性行政協定機制為主
第二章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締結
第一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主體
一、現狀分析
二、中央政府的主體資格
三、基層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
四、黨組織的地位
第二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程式
一、現狀分析
二、區域性行政協定的締結程式
第三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內容
一、現狀分析
二、域外的借鑑
三、主要條款的設計
第三章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批准
第一節 批准的必要性
第二節 批准的機關
第三節 批准的程度
一、美國的經驗
二、我國的做法
第四節 批准抑或備案
第四章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效力
第一節 現狀分析
第二節 對締結機關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據的具體化
二、效力的例外
第三節 對相對人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據的具體化
二、效力產生的途徑
三、效力的例外
第四節 對第三方機關的拘束力
一、效力依據的具體化
二、對第三方機關規定義務的區域性行政協定
三、為第三方機關設定權利的區域性行政協定
第五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效力等級
一、區域性行政協定之間的等級
二、區域性行政協定與締約機關轄區規範
三、同一區域性行政協定的不同效力等級
第五章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履行
第一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機構履行
一、現狀分析
二、獨立管理機構的意義
三、獨立管理機構的具體制度
第二節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自行履行
一、自行履行的意義
二、非自動履
三、自動履行
四、本書的選擇
第六章 區域性行政協定的糾紛解決
第一節 責任條款解決機制
一、責任條款解決機制的意義
二、責任的形式
三、歸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解決機制
一、行政解決機制的類型
二、行政解決機制的制度設計
第三節 司法解決機制
一、域外的經驗
二、司法解決機制的意義
三、司法解決機制的制度設計
第四節 仲裁解決機制
一、仲裁解決機制的意義
二、仲裁解決機制的制度設計
結語 區域經濟一體化需要行政協定法
一、行政協定法的意義
二、行政協定法的立法模式
三、行政協定法與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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