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簡介
1983.09--1987.07 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87.07--1989.07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89.07--1993.02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副科級)
1993.02--1995.03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正科級)
1995.03--1998.12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正科級)、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期間:1997.08--1998.12掛任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
1998.12--2001.06 廣西合浦縣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1.06--2001.09 廣西合浦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合浦縣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1.09--2002.11 廣西合浦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2000.03--2002.03 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2.11--2007.02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
2007.02--2010.12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級)、黨組成員
2010.12--2011.01 廣西北海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2011.01-- 廣西北海市司法局局長、黨組書記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和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用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的人事工作;協助縣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及自治區司法廳內設機構對應情況,市司法局設7個職能科(室、部)。
(一)辦公室
1、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實施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2、負責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制訂北海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3、負責政務信息、信訪、收發、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
4、負責本系統法制理論調研和規章制度起草工作。
5、根據上級機關要求對有關法規檔案的修改提出意見。
6、開展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7、負責抓好北海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8、負責北海市面對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審查和報批工作。
9、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審查、報批工作及仲裁員的資格審查報批工作。
(二)政治部(監察室)
1、指導和組織全市司法行政單位搞好政治理論學習。
2、組織抓好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開展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系統幹部的教育管理、培養考察、交流使用工作,協助縣區組織部門對縣區司法局領導班子進行考察,並提出使用意見。
3、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職稱、計生、離退休幹部工作。
4、負責局黨組中心組的理論學習計畫、安排及有關匯報材料的起草。
5、協助局機關黨委搞好黨員教育管理和落實黨建目標責任制工作。
6、負責檢查落實本局目標管理責任制。
7、抓好精神文明建設,開展“爭先創優”活動。
8、負責法學教育和局機關普法工作。
9、受理對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10、調查處理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紀的行為。
11、受理全市司法行政機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12、完成局黨組和上級政治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行政科
1、負責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2、擬制局機關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3、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司法行政業務經費。
4、負責局機關車輛派遣、維修、保養及局機關的環境內務管理工作。
5、負責局機關接待、後勤保障工作。
(四)法制宣傳科
1、負責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在全市公民中開展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導市轄縣區及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市崗位目標責任制內容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搞好普法、依法治理的檢查督促,開展調研、總結和推廣經驗。
2、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舉辦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學習班和基層普法骨幹培訓。
3、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年內階段性和突擊性的法制宣傳工作任務。
4、承辦北海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證律師管理科
1、監督、指導和管理本市的公證、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2、負責對公證、律師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調查公證、律師人員中的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案件,並向局領導班子提出處理建議。
3、負責律師、公證人員執業的審查報批及管理。
4、監督公證、律師機構的辦證辦案質量。
5、負責對新設立的律師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六)基層工作管理科(刑釋解教安置幫教辦公室)
1、指導管理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指導基層司法所的業務建設,負責對司法所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3、擬制全市基層司法所的發展規劃,指導縣區司法局搞好基層司法所的規範化建設。
4、負責有關安置幫教工作的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制定安置幫教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5、了解、掌握安置幫教工作情況,指導安置幫教工作,檢查、監督安置幫教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安置幫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6、提出表彰、獎勵安置幫教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建議。
7、組織開展對服刑、在教人員及刑釋解教人員法制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創辦過渡性安置基地。
(七)法律援助中心( “148” 法律服務專線)
1、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
2、負責受理、調查、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協調市轄縣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3、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4、負責有法律援助檔案、資料的管理。
5、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經驗總結、交流。
6、負責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7、解答公民和社會組織有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式問題的諮詢,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8、受理民眾尋求法律服務的委託,及時組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9、掌握重大民間糾紛信息,指派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和調解組織及時予以調處。
10、聯絡協調有關黨政部門,對民眾求助事項提供聯動服務。
11、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12、受理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和法律服務執法人員的投訴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