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 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 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 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 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 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 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 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 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組織機構
北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 任:王小東
副主任:廖德全 葉上輝 羅恩平(壯族) 顧乃峰
陳承才 陳玉玉(女) 周原生
秘書長:謝安河
北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書 記:王小東
副書記:廖德全
成 員:葉上輝 羅恩平(壯族) 陳承才
陳玉玉(女) 周原生 劉 海 謝安河
北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 欣 王全祥 王克海 王金吾(壯族) 方慶山
包盛剛 馮卓武 劉耀輝 池 櫻(女) 楊斌
吳益容(女) 何家靈 張發林 張海濤 陳善強
羅傳忠 龐光玲(女) 龐逸民 鍾宇華 姜 紅
徐柳敏 唐德華(女) 梁思奇 彭有朋 曾 偉
謝振紅 廖 俊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龐逸民 張海濤 黃先 何家靈 潘能朝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調研員:潘麗遠 張旭 李岐支
副調研員:馮維麗(女)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主任:何家靈(兼)
副主任:何如(女)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
主任:張海濤(兼)
副主任:林 崗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善強
副主任委員:陳偉萍(女)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主任委員:王克海
副主任委員:鄧克燕(女)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主任委員:唐德華(女)
副主任委員:龐弘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外事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
主任委員:吳益容(女)
副主任委員:楊振娟(女)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委員會
主任委員:羅傳忠
副主任委員:陳世誼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農村經濟委員會
主任委員:廖 俊
副主任委員:謝慧燕(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