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實施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北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北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北海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予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國內非本市公民,本人自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北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曾經在北海市生活、學習、投資或曾與北海市的單位合作,與北海市保持良好關係,為北海市經濟社會發展做過較多實事。
(二)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聲望較高、影響較大、熱心發展和積極推進同北海市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交流,並取得顯著成效。
(三)為北海市引進技術、設備提供積極協助,經市科技局鑑定,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具有先進性,投產後效益特別顯著。
(四)關心北海市的公益事業或慈善事業,支持北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無償捐贈款、物,貢獻較大。
(五)經相關部門認定,在引進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為發展北海市經濟及市政建設、科技、文教、衛生、體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為北海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提供戰略諮詢,傳遞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納入北海市國際人才交流計畫,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科技攻關等科技合作,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有突出貢獻。
(七)在其他方面為北海作出突出貢獻。
第三條 授予程式
(一)推薦: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根據榮譽市民的授予條件,在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後,提出推薦意見,附上申請人簡歷、護照、外國專家證、學歷/學位證明書、職稱證書和任期內的榮譽證書等材料的複印件,向北海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申報。
(二)初審:北海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核實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並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後提出部門審查意見,提交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三)評審: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予以公告。
(四)頒發證書: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後,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發文並頒發“北海市榮譽市民”證書。
(五)榮譽證書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市長簽署。
第四條 優惠禮遇
(一)本市舉辦的大型涉外活動,應提前邀請榮譽市民或向其通報。對前來參加大型涉外活動的榮譽市民,由主辦單位商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二)榮譽市民子女來北海市讀書,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與本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三)榮譽市民在北海市投資辦企業,興辦公益事業,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待遇。
(四)需在北海市長期居留的榮譽市民,相關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為其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五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初審單位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並報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擾亂我國經濟、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背社會公德,影響惡劣的。
(四)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五)無正當理由,長期與北海市有關部門、單位失去聯繫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保持榮譽市民稱號的。
第六條 榮譽市民的管理工作,由北海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按榮譽市民的身份實行歸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聯繫,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考察及邀請參加相關活動,及時提供北海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第八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活動經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